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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行政的对象包括个人和组织。个人即自然人,组织作为法律拟制的一类主体,实质上也是由自然人代理实施行为的。行政所针对的这些自然人,应当是具有自主的意识,由体力和脑力、知识和经验、感情和意志等因素组成的统一整体。这是构成其从事违法行为能力的基础,也是决定他是否具有承受相应行政能力的要件。

  • 标签: 自然人 行政处罚 法律拟制 要件 个人 施行
  • 简介:行政是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及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或机构,依照法定授权范围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戒措施,它的普遍实施对规范社会秩序、经济生活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不知何时起,人们发现行政渐渐变味、跑调,一是软,二是乱,使处罚失去应有威力。

  • 标签: 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法 其他组织 罚款 法律责任 社会秩序
  • 简介:哪些法规可以设定行政?编辑同志:我们在基层搞工作调研时,发现一些基层单位自行设定法规行政,这样是否合适?哪些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请帮助解答。文彦文彦同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

  • 标签: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 行政法规 市人民政府 其他规范性文件 人民政府所在地
  • 简介:质证制度是连接取证、举证和认证之间的纽带。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存在客观的不平衡,没有一个独立的第三方作为裁判,因此,如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质证权实现至关重要。鉴于此,本文揭示了质证在行政程序中的具体运用,分析了我国行政质证中存在质证的范围太宽,对于利害关系人证人鉴定人等参加人没有规定,补充证据期限不明确等问题,应逐步予以完善。

  • 标签: 行政处罚程序 证据 质证 听证
  • 简介:几年前,某市人民公园的管理部门在巡查公园时发现,公园内的青年湖中各类观赏鱼飘浮于湖面,并且发生了大量水中植物和鱼死亡的现象。该市的环境保护部门接报后经检测认定:连结青年湖的若干个下水道的出水口排放着污水,经环境保护部门抽样化验结果表明,明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已造成湖水严重污染,使得青年湖观赏植物和观赏鱼死亡。环境保护部门作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构,具体行使了环境保护的管理权,依据我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

  • 标签: 《水污染防治法》 司法救济 行使 《环境保护法》 行政处罚决定 青年
  • 简介:近年来,环保部门涉及的行政案件日趋增多。规范撰写环保行政文件,不仅足公正执法的需要,也是树立环保执法权威的重要环节。为此,笔者认为在工作中应把好“5关”:

  • 标签: 行政处罚案件 公正执法 法权 权威 环保部门 重要环节
  • 简介:在近代法制建设过程中,行政法治的发展速度十分迅速,行政的法治化是其很重要的一面。《行政法》的出台对规范行政的设定和实施,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行政制度的局限性也慢慢体现出来,这就需要我们用发展的目光来重新审视先行行政制度。通过从现实出发来简要分析行政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引申出完善我国行政监督纠错机制的必要性。

  • 标签: 行政处罚 特色 监督机制
  • 简介:行政法的原则,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中,而且也统帅着整个法律规范。它不仅对行政的实施机关进行行政行为有普遍的约束力,其他任何机关、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违反这些原则,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行政法的规定,行政法的原则主要有或者说应该包括: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处罚救济原则、监督制约原则。

  • 标签: 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处罚法 处罚法定原则 管理相对人 行政复议 行政违法行为
  • 简介:编辑同志:我是一名基层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最近,我从新闻媒介中获悉,某地工商局两名执法人员在查处非法拼(组)装汽车违法行为时.采取“罚款放行”、“以罚代刑”(以行政代替刑事处罚)的手段,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被检察院依法逮捕并提起公诉。送交法院审判。由于我们在日常工作中也有查处违法行为的职责,为避免重蹈覆辙的教训,特来信咨询:以行政代替刑事处罚也构成犯罪吗?哪些“以罚代刑”行为属于犯罪行为?读者:孟卫华

  • 标签: 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 违法行为 以罚代刑 行政机关
  • 简介:我国《行政法》第27条第2款中的不予行政是指,某个违法行为同时满足“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这三个要件时,行政机关不得给予行政。然而,由于三者语义空间较大,对其具体内涵的厘定需借助个案进行。司法实践表明,法院在认定“轻微”时,通常将数量、主观恶意、场合、手段等要素纳入考虑;在认定“及时纠正”时,以“危害后果发生之前”的纠正视为及时,且不考虑当事人做出纠正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对“危害后果”的认定限定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然而三个要件之间并非泾渭分明、非此即彼,因此,法院对于某个违法行为能否适用该款规定的判断通常是综合各项因素进行的,但就考量因素本身却并未形成统一的判断标准。此外,不应将不予处罚与免予处罚混为一谈,二者在是否具有“违法性”问题上有着根本区别;与刑法上的“不认为是犯罪”相比,二者仅在违法行为的“度”上有所区别,在“质”上皆属不具有“可罚性”的违法行为。

  • 标签: 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 及时纠正 危害后果
  • 简介:行政是一种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究竟什么样的行政才算明显不当,行政复议机关如何变更,立法机关及有权作出行政司法解释的机关对此没有作出解释。法学理论界对此也缺乏必要的论述和客观的分析。这给行政复议机关在掌握上带来了困难。而且,实践中完全没有事实根据的行政一般很少,大多数属于行政机关偏轻偏重或畸轻畸重的问题。在行政复议制度广泛、全面实施的今天,不服行政行政复议案件大量涌进行政复议机关,如何准确、全面、客观、公正地把握行政复议的变更权,是摆在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面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 标签: 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制度 变更权 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司法
  • 简介:关于“一事不再罚”的理解和适用。所谓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主体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行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但是,行政法的规定显然不完全等同于“一事不再罚”;它对“一事不再罚”的行政种类有所限定,即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处以两次以上罚款,但可依法以其他形式进行处罚,比如可以给予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这是属于并处和多个处罚的问题,而不再是“一事不再罚”的问题。所谓并处是指同一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不同形式的处罚

  • 标签: 一事不再罚 同一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适用 罚款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