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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案情】原告董某于1985年7月经原江津县(现重庆市江津区)贾嗣区公所推荐.并经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津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江津支公司”)审查认可后,聘用为该区保险员.受中保江津支公司的委托在贾嗣区保险代理处(服务所)代办保险业务。原告董某的行政性事务、劳动纪律、政治思想学习等由当地政府负责管理保险业务方面则由中保江津支公司负责培训、管理和考核。原告董某的工资及福利待遇费用均在保险业务手续费中支付。

  • 标签: 个人保险代理人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劳动关系 代理关系 法律地位 保险业务
  • 简介: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业务员与保险公司之问究竟是劳动法律关系还是代理法律关系的争议由来已久,本文讨论的主题是借用他人保险资格证从事保险业务人员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问题。作者认为,借用他人保险资格证从事保险业务虽系违法行为,但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通过举证来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双方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结合保险代理关系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和区别,最终界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 标签: 保险业务员 劳动关系 保险资格 保险公司 人寿保险 合同纠纷案
  • 简介:"非标准劳动关系"是区别于"标准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类型,它突破了标准劳动关系的固定特征和框架,是现代劳动关系发展的重要趋势。针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类型难以确定之困难,我们主张以"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组织从属性"弱化程度为分类标准,将"非标准劳动关系"分为"弱组织从属性的非标准劳动关系"和"自由组织从属性(没有对某个自身之外的生产组织产生依赖)的非标准劳动关系"两种类型,并从劳动关系的特点、劳动内容受用工单位控制的程度以及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相对地位等三个方面分析了两种"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特点及其区别。

  • 标签: 非标准劳动关系 分类标准 从属性弱化 法律规制
  • 简介:<正>解读一:司法解释充分注重劳动者与劳动关系的利益平衡,确保劳动关系和谐劳动关系中,过分扩大劳动者权益保护,加大企业责任,就会使企业用人自主权受到束缚,最终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但是,如果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对企业责任要求过少,就会影响劳动力供给,不利于高素质的健康的职工队伍的形成,最终企业利益也会受到损害。因此,在制定《解释(四)》

  • 标签: 劳动争议案件 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者权益 用人自主权 竞业限制 责任要求
  • 简介:海上保险及其立法的起源是海上贸易发展史以及海法史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海上保险以及海法历史著作的研究,认为现代意义上的海上保险起源于船货抵押借款制度并在13世纪的意大利经过“假借贷”的过渡发展为现代意义上的海上保险。在海上保险立法方面,有关船货抵押借款制度的法律规定可被视海上保险立法的萌芽,而现代海上保险的立法则开端于14世纪的地中海地区,并且各地区或国家的早期海上保险立法存在着很大的相似性。对于中国来说,海上保险完全是一个舶来品,而中国海上保险事业真正开始有法可依是在新中国成立后。

  • 标签: 海上保险 船货抵押借款 立法起源
  • 简介:保险交易的技术品性是整个保险制度的构筑基础,在现行立法中越来越受到关注。但在司法层面,技术品性却身处被侵扰的困局。法院为了保护投保方不理性地适用相关条文,无差别地否定保险惯例。根源在于,在绝对倾斜保护弱者的思维惯性下,我们对保险交易公平内在的技术需求缺乏必要的关注。为此,应立足保险交易公平应有的伦理品性与技术品性之双重内涵,在立法、司法、市场多个层面开拓衡平路径,以实现弱者保护与技术维护之双赢。

  • 标签: 保险技术品性 保险交易公平 告知义务 说明义务 保险惯例
  • 简介:在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承担连带责任的场合下,保险人是否对连带责任的外部份额承担赔偿保险金义务的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有明确规定,而且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也未能得出满意的答案,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厘清“责任”在责任保险领域的含义,责任保险保险责任范围指向的并非过错性责任,而应是给付性责任。因此,被保险人实际承担的连带责任外部份额,也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此外,被保险人对外部份额不但具有财产意义上的保险利益,还具有一种广义的保险利益,因而外部份额也属于保险法意义上的责任。故此,保险人对该外部份额负有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 标签: 责任保险 连带责任 外部份额 保险责任 保险利益
  • 简介:我国农业保险的法律规制现状与立法的预期利益凸显了《农业保险法》立法的必要性。《农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为:政府适度干预、合理补贴、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我国未来的《农业保险法》至少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农业保险合同制度、农业保险经营管理制度和农业保险责任制度。

  • 标签: 农业保险 立法 重点问题
  • 简介: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源自赔偿合同原则。财产保险合同本质上是一种赔偿合同,如果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已通过保险合同得到补偿,那么,被保险人因该损失而在法律上可获得的减轻或弥补损失的救济和利益便应归保险人,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获得过量补偿而诱发道德风险。中国保险法在借鉴英国海上保险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基础上,将保险代位求偿权定性为法定债权转让,并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保险代位求偿权作出了延伸保护。

  • 标签: 保险代位求偿权 债权转让 仲裁条款 诉讼时效
  • 简介:美国的劳动争议仲裁体制是根据劳动争议的特性而建构的新型ADR,并分为权利仲裁和利益仲裁。权利仲裁属于自愿仲裁,包括怨情申诉程序和仲裁程序。利益争议事项涉及劳资双方的未来利益,仲裁往往是为促成劳资双方的集体协商。为保障仲裁的公正性,美国法院通过多个判例构成了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体制应正视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建立体现劳动仲裁特性的仲裁体制。

  • 标签: 劳动争议 权利仲裁 利益仲裁 司法审查
  • 简介:保险实践中,汽车保险消费者的权益时常受到侵害。汽车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汽车事故法律风险分担不合理,过低的汽车毁损估价给消费者带来损害,保险交易中的"陷阱"损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与经营者在没有根本利益矛盾的法律关系中仍难以合作等。本文通过对汽车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状况进行现实考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得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与建议:通过完善制度构建可以合理地分配风险:通过建立中立的行政机构,执行专业标准,可以确定汽车保险的估价;通过各种执法、司法手段,可以减少并惩罚保险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在"定分止争"之后,可以在某些经营者与消费者不存在根本利益冲突的法律关系中激励、引导两者共同合作。

  • 标签: 汽车保险 消费者权益保护 焦点 对策 合作
  • 简介:在英国的海上保险法中,保证已经成为诚信原则之下的一项具体的制度。在海上运输和通信技术不发达的年代,该项制度的价值是以表面上的不公平实现了事实上的公平,在维护海上保险的良好秩序方面可谓功不可没。但是,伴随海运和科技的发展,该项制度也逐步暴露出一些弊端,故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此项制度加以必要的改革已成为必然趋势。

  • 标签: 海上保险 保证 保证制度
  • 简介:1776年CanervBoehm案被公认为保险法上具有法源意义的经典判例,但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不是仅由这一单个判例,而是经由一系列基于对该案判决的片面理解和不当扩张而形成的。这一过程直到20世纪初才完全结束。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澳大利亚、美国等普通法系主要法域对该原则进行了反思与改革;最近的改革成果则是英国{2012年消费者保险(披露与述答)法》。改革之后,“最大诚信原则”日渐式微,而且在消费者保险领域几近消亡。美国、澳大利亚和英国在这方面的改革进度和力度方面的差异主要源于社会福利模式以及保险监管模式的差异;此外,美、澳两国与英国的司法主权关系变化也是一个特殊原因。

  • 标签: 最大诚信 披露义务(告知义务) 法律渊源 普通法
  • 简介:船舶保险碰撞责任条款中的交叉责任原则,是一种重要而复杂的保险赔偿计算方法。通过溯本求源、实证分析的方法,指出交叉责任原则的准确含义与正确运用,纠正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诸多错误认识,同时阐释了存在责任限制时交叉责任原则无法适用的根本原因以及如何正确适用经修正的交叉责任原则。

  • 标签: 船舶保险 交叉责任原则 碰撞责任
  • 简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4条关于海上保险时效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司法界、理论界颇有争议。保险赔偿请求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即可行使,时效也因此起算,将时效起算点确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并无不妥。除保险赔偿请求权外,还有其他与保险有关的请求权。因此以保险请求权受损害时为海上保险时效起算点更为合适。不能将非海上保险的时效制度引入到海上保险中来,应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整体出发看待海上保险的诉讼时效制度。最后提出了修改该时效规定的具体建议。

  • 标签: 海上保险 保险赔偿请求权 诉讼时效
  • 简介:在欧债危机和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失业率的居高不下和解约保护之间的关系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解约保护不仅是对作为劳动者生存手段的工作岗位的保护,而且在劳动关系中也保护着劳动者的一般人格权,意义非同寻常。然而现行德国《解约保护法》中的解约保护制度却存在着诸多缺陷,使得该制度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旨在对德国现行《解约保护法》中的解约保护体系进行简要介绍的基础上,分析这种制度的缺陷并介绍几种其他可能的调整模式,即经济补偿模式、协商选择模式以及改变《解约保护法》使用前提的模式,最后介绍笔者所偏好的一种模式。

  • 标签: 解约保护 《解约保护法》 经济补偿
  • 简介:法[2012]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保监局,各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中央关于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人民法院“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组织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积极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化解保险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在全国部分地区联合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名单附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标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保险纠纷 试点地区 对接机制 非诉讼
  • 简介:权利救济体制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范畴,因而很有必要从社会变迁的视角对我国现行社会保险争议处理体制进行研究。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变迁呈现出一个保险社会化的过程。与此同时,社会保险争议的社会性也在不断增强,社会保险争议主体逐渐多元化,社会保险争议的内容也更加复杂化。我国现行社会保险争议处理体制的主要缺陷就是不能反映和有效应对社会保险争议社会化这一现状,因此有必要从理念上进行超越、在体制上进行重构。

  • 标签: 社会变迁 社会化 社会保险争议处理体制
  • 简介:从优化工作效率出发,格式条款订入劳动合同以提高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缔约效率是完全必要与可行的,但预先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合同中设立不合理条款,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对订入劳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如何予以法律规制就显得至关重要。现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规制规则的规定,应当具体落实在格式条款订入劳动合同的事先、事中、事后的三个环节。只要格式条款订入劳动合同的基础是合法的、规范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是明确的、对等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衡平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能得到保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就能得以构建和发展。

  • 标签: 格式条款 劳动合同 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