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又称滞箱费),是指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及托运人超期使用集装箱而向承运人支付的费用;其收取先是规定干部门规章,后来形成一种行业惯例,海商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收取滞箱费的法律根据。集装箱的交接方式及其经营模式决定了在海运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集装箱使用合同关系,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集装箱租赁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能就滞箱费提出索赔的只有集装箱使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承运人)。承运人公布的滞箱费费率,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应作为计收滞箱费的标准。滞箱费不存在设定赔偿限额的问题,在滞箱费过高时,责任方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法院进行变更。
简介:实践中对合同继续履行判决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涉及多个民事请求权应如何执行等问题存在诸多争议。本文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中的继续履行判决为例,结合大陆法系强制执行理论对实践中的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合同继续履行判决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如果继续履行判决涉及多个民事请求权的强制执行,要按照合同约定的顺序执行;若顺序在先的民事请求权的实现与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权力有关,执行法院应尊重行政机关的审批结果,根据具体情况可裁定"执行中止"、"恢复执行"或"执行终结"。
简介:面对他人采用严重暴力实施的性侵害,被害男性具有在必要时实施特殊正当防卫的权利。通过三种思路的比较性分析,他人对被害男性实施的严重性侵害行为可以类推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规定。只有启动这一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才能充分确保被害男性在反抗严重暴力性侵害时享受与女性相同的特殊防卫权,也才能实现特殊正当防卫制度的基本目标。
简介:鉴于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2013年初,我国一改原多部门分环节监管模式,实行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为主导的全新统合协调式食品监管,并着手修订现行《食品安全法》,以进一步调整监管主体与产销主体和消费主体的权利(力)义务关系,促进监管合作。基于法律经济学理论可以发现,虽然相关立法修订在不少方面有利于三方主体合作的改进,但鉴于三方主体各自"失措"、"失信"与"失察"的制约,食品监管仍可能陷入潜在的合作困境。为此,有必要以强化消费主体共治角色、转移产销主体监管重心以及促进监管主体良性竞争为切入点,进一步检讨监管模式构建上的相关问题,从而贯彻食品安全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