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确处理涉台婚姻中离姆后子女抚养、探视问题不仅关涉两岸父母的利益,更关系到两岸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由于两岸分属于不同法域,与抚养、探视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均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这些差异集中反映在法律术语的使用上和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酌定上.在相关案件中,两岸共同面临诸如缺席判决率高、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难、儿童拐带问题严重等问题.在裁判文书的承认和执行、大陆配偶居留等多个领域,台湾地区均表现出歧视性态度.由于台湾地区歧视性政策的存在,大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权利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并进一步诱发了儿童拐带问题.未来两岸应沿着强化司法互助和裁判文书的承认执行的路径来保障离婚后父母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台湾地区应尽早废除在大陆配偶居留、工作政策以及裁判文书承认和执行上的歧视性政策.
简介:审判权是国家治理权力之一,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裁判方式为核心保障和监督国家法律实施的制度化力量。审判活动的价值目标是公正,审判权的天然属性是中立,决定了审判权的行使方式应当是独立的。我国《宪法》第123条、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理基础即赖于此。在我国“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制度架构中,我们党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将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制定为法律,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法院的司法活动就是这一根本利益的具体实践,这也体现了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如果没有审判权行使的独立,就难以保证司法公正,就会导致各种法外因素和力量渗透到案件的裁判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