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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居住起源于罗马法,后为欧陆各国民法典所承袭.本文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现状,对是否有必要在我国物权法中确认居住制度及居住能否融入现有制度框架体系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还就居住的特点、居住的取得和消灭、居住的效力等具体问题提出了立法设想.

  • 标签: 居住权 人役权 物权法
  • 简介:法国政府部长会议于2007年1月17日通过了“可抗辩居住”法案,承诺增加住房建设投入,在法国基本实现人人有房住。法案间时规定,国家保障合法居民的住房,居民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住房。该法案规定,政府应满足低收入者、

  • 标签: 居住权 法案 抗辩 法国 住房建设 部长会议
  • 简介: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居住并没有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直接以居住为名裁判案件存在不妥之处。中共中央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住房制度新政,为民法典物编专章增设居住提供了指引。居居住是为满足居住人生活居住需要而设立在他人房屋上的一项权利,具有用益物权属性。国内外对居住是否写入民法,以及居住学理认识仍有不同,我国民法典分编草案将其纳入物体系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居住涵义及适用范围已突破传统内容。解决传统与现代居住衔接与发展问题,在我国民法典体系框架内构建一个与现行《物权法》制度相协调,内容完备,具有中国特色的居住法律制度有其必要性。

  • 标签: 居住权 租赁关系 用益物权 立法构造
  • 简介:环境的制度保障是当代国家的宪法任务。考诸各国的法学理论以及司法实务,环境保障主要采取法律保障或间接保障模式。也即宪法的环境条款不同于自由,自身不具有直接的、可执行的效力,从而无法直接获得法院的司法保护。然而,间接保障模式对环境权益的考量和保护是不充分的。今后,在给环境的概念进行清晰界定的前提下,应当努力克服环境的"纲领性规定说"或"抽象性规定说",通过修宪或者宪法解释途径确认环境权作为具体性的宪法基本权利,从而有效地拘束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

  • 标签: 环境权理论 宪法解释 反射性利益 环境权益 行政公开 公民环境权
  • 简介:西方国家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保障公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生存):一是将其规定为宪法权利,同时辅之以具体立法;二是虽然不探讨其宪法权利的属性,但通过宪法程序和具体立法来给予双重保障。我国不但在宪法中肯定该权利,而且通过立法赋予了公民法律上的请求。在国际法规范中,对该权利的倡导主要是通过不具有强行性的规范来指引和监督。

  • 标签: 最低生活保障权 请求权 模式
  • 简介:在公法意义上,早期的住宅自由是基本人权的住房的雏形。历史经验表明,时代的发展和人权理念的更新不断地将新的内涵注入住房权利体系。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社会对住房的普遍重视,在国内层面上如何实现对住房的法律保障问题渐进凸显。在立法层面,宪法和住宅法应该成为基础与核心,而在司法实践中也应该尝试确认住房的可诉性,实现对住房的司法救济。

  • 标签: 住房权 一户一宅 可诉性
  • 简介:公民环境是一项新型基本人权,应该成为法律上的权利和公民实有权利.从其内容体系和性质分析,公民环境是一种复合型权利,兼具公益性和私益性双重属性.全面构建公民环境的法律保障体系,需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确立公民环境的宪法地位;在环境立法中系统规定公民环境的具体内容;公益性环境应构筑以环境法和行政法为主的保障和救济途径;私益性环境应构筑以民法为主的保障和救济途径.

  • 标签: 公民环境权 性质 法律保障 法律救济
  • 简介:"社会"系与"个人自由"相对应的新兴人权,是当代"福利国家"人权的重要内容。"社会"的国家保障在行政领域主要体现为给付行政。给付行政行为作为一项授益性行政行为,体现为"国家生存照顾"之积极义务,其范畴涉及提供基础设施之行政、社会行政、促进(助长)行政、资讯行政等领域。给付行政行为适用"重大事项保留"原则,主要通过公法和私法协力的方式实施。

  • 标签: 社会权 人权 给付行政 福利行政
  • 简介: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一项重大改革即是增加了侦查阶段的“律师提前介入”的规定,适不仅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而且赋予了律师了解罪名、会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等多项权利,这无疑是立法上的一大追步。但是由于规定律师会见的条款不够具体、细化,操作性不强,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导致律师会见形同虚设,不仅直接影响律师在刑事诉讼申作用的发挥,更有损刑事案件的辩护效果。

  • 标签: 刑事诉讼 律师 侦查 会见权
  • 简介:妇女的平等就业是妇女劳动的首要权利,是一项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我国当前对妇女就业的歧视现象相当严重,这已经成为阻碍妇女发展和影响和谐社会构建的社会问题.针对当前存在的妇女就业中的歧视现象,依照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法律依据,提出了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对策.

  • 标签: 平等就业权 就业歧视 妇女权益 法律对策
  • 简介:在当前新的形势下,公安工作日益趋于紧张、复杂,人口流动性大、违法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形式多样、社会环境复杂多变,这些无疑都给公安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巨大压力.人民警察作为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忠诚使者,承担着的捍卫公平、匡扶正义的神圣使命,身上的责任与压力却越发沉重,人民警察的休息权利正遭受着无情的侵蚀与破坏,这已然是客观存在的现状和不争的事实,它严重挫伤了公安民警工作积极性,削弱着公安队伍的凝聚力与战斗力,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造成了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 标签: 休息权 警力不足 非警务活动 休息制度
  • 简介:正确处理涉台婚姻中离姆后子女抚养、探视问题不仅关涉两岸父母的利益,更关系到两岸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由于两岸分属于不同法域,与抚养、探视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均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这些差异集中反映在法律术语的使用上和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酌定上.在相关案件中,两岸共同面临诸如缺席判决率高、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难、儿童拐带问题严重等问题.在裁判文书的承认和执行、大陆配偶居留等多个领域,台湾地区均表现出歧视性态度.由于台湾地区歧视性政策的存在,大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权利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并进一步诱发了儿童拐带问题.未来两岸应沿着强化司法互助和裁判文书的承认执行的路径来保障离婚后父母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台湾地区应尽早废除在大陆配偶居留、工作政策以及裁判文书承认和执行上的歧视性政策.

  • 标签: 涉台婚姻 抚养 亲权 探视 会面交往 儿童利益
  • 简介: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权作为刑事被执行人人权保障体系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具有普遍性,亦有其特殊性。我国目前服刑人员劳动保障由于传统文化观念及司法制度的影响,与国际囚犯最低待遇标准存在一定差距,存在诸多问题,亟需完善。

  • 标签: 劳动权 现状 存在问题 措施
  • 简介:今年以来,巴南区院高度重视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先后采取多项办法,主动接受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充分保障人大代表知情。该院创办了《巴南检察要情通报》,定期向区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通报检察工作的阶段性情况。

  • 标签: 巴南区 分保 人大代表 检察工作 政协委员 监督员
  • 简介:社会保障是公民普遍享有的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或遇到其他社会风险引致生存危机时要求国家予以帮助的权利,以及享有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旨在提高生活质量的服务的权利。其是自然权利现代演绎的重要呈现,不仅属个人权利,也是一种带有请求性质的社会权利,属于主观公权利体系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障与生存、劳动、平等、自由和社会密切相关,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

  • 标签: 社会保障权 基本权利 主观公权利 社会权 请求权
  • 简介:审判是国家治理权力之一,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裁判方式为核心保障和监督国家法律实施的制度化力量。审判活动的价值目标是公正,审判的天然属性是中立,决定了审判的行使方式应当是独立的。我国《宪法》第123条、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的法理基础即赖于此。在我国“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制度架构中,我们党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将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制定为法律,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法院的司法活动就是这一根本利益的具体实践,这也体现了审判行使的独立性。如果没有审判行使的独立,就难以保证司法公正,就会导致各种法外因素和力量渗透到案件的裁判之中。

  • 标签: 司法公正 审判权 制度化 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
  • 简介:自由刑对于在押服刑人员权利剥夺和限制的应有的必要限度,究竟在哪里?对于监狱在押服刑人员人身的具体内容,究竟哪些应该保障,究竞应该如何保障?如何在在押服刑人员人身保障和合理监禁与惩罚两者之间形成有效平衡?对此,很多人的认识并不够清晰;而观念的模糊以及制度、体制等各方面原因,导致了在押服刑人员人身在监狱行刑实践中的缺损。由此,就我国监狱在押服刑人员人身保障的应然限度进行深入探讨,对于进一步澄清模糊观念,进一步强化监狱工作者们对于在押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意识,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 标签: 在押服刑人员 人身权 保障限度
  • 简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迈入或逐步迈入风险社会。2011年的日本核泄漏事件引发了全世界对重大突发事件中知情保障的关注,而2014年的马航事件更进一步激发了民众的知情权利诉求。我国的知情保障事业在以非典为转折取得了巨大发展,但是并未对知情建立完善科学的法律保障体系,信息公开制度、保密制度仍存在不足。重大突发事件中公民知情是知情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完善重大突发事件中公民的知情是及时有效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关键,也是法治社会公民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之一。

  • 标签: 风险社会 重大突发事件 知情权 信息公开
  • 简介:在实行法官员额制改革过程中,必须一并考虑法院审判人员的分类管理和优化配置问题。在民事诉讼中,为保障公民的裁判请求,对于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必须配置入额法官;对于非讼案件的审理、诉前或审前的法院调解以及立案登记等程序事项的处理应交由司法实务官进行,从而让法官专注于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以更好地落实公民的裁判请求保障之宪法理念。司法事务官不同于助理审判员,其不能审理所有的民事案件;司法事务官也不同于法官助理,司法事务官不是法官的助手,其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事务官不是宪法意义上的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官,司法事务官不必进入法官员额。

  • 标签: 法官员额制 分类管理 司法事务官 裁判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