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宪法在法学体系中具有根本性、基础性的地位。但是,由于宪法学是以国家的本质和形式,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和工作制度,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学科,并具有内容多、理论强、政治性突出的特点,因此,宪法学的教学难度大,容易出现内容脱离实际,教学形式单一,教学方法单调生硬,观点陈旧滞后的局面,这与宪法学在整个法学教育过程中应发挥的作用极不相称。这样局面的出现,除了宪法学课程自身的特点之外,更主要的原因还在于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单一陈旧的教学方法。因而,如何对宪法教学进行有效改革,建立与宪法课程特点紧密结合的教学模式和教学环境,就显得尤为重要。
简介: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中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其中之一就是改革包括司法鉴定体制在内的司法制度。司法鉴定既是科学技术的实证活动,也是依法参与诉讼的活动,是科学性与法律性的统一。这种双重属性决定了司法鉴定的发展方向,管理制度以及管理模式。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完成两个转变,首先是要把各类纠纷和矛盾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使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的各种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第二是要把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分开,运用科学技术的手段,公正,客观,有效地化解各类社会冲突和分端。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完善制度规范,作者提出了若干亟待探索的问题。
简介: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发布,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是中国法治进程中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劳教废止后,原适用于劳动教养的对象如何处置,与劳动教养制度相类似的其它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如何改革,是值得中国法律人备加关注和深入探讨的重大现实课题。回顾劳教的历史不难发现,劳教适用对象经历了一个由少到多、不断添加的过程,涉及行为种类十分庞杂。
简介:<正>法学教育是笔者一直比较关注的问题,因为自己从事的主要工作就是法学教育。从培养法学人才的角度来看,大学法学院教师的首要任务和主要任务就是法学教育。法学教育从广义上讲,包括针对本科、研究生的在校学生的法学教育,也包括社会上非在校成人的法学教育以及在职法律工作者的继续教育。笔者在文章中所谈到的法学研究问题主要是针对在校学生的法学教育。笔者1986年研究生毕业以后,一直在从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这期间,也从事过律师实务(包括诉讼与非讼法律实务),因此对法学教育以及法学教育与法学实践的关系问题有一定的了解,这一经历也有助于笔者对法律实务人才需要的理解。笔者在从事法学教学的过程中也经常与法律实务部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务部门、国家行政机关的相关部门等)就法律人才的培养问题进行沟通,听取来自实务部门的意见,因而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有直接的了解。众所周知,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就是要培养具有法律知识、法律技能的法律
简介: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逐渐显现:具备四梁八柱性质的制度框架搭建完成,司法责任制改革已全面推开;首批员额法官检察官选任工作已经完成,院庭长办案形成常态机制;依法独立行使公正审判权的体制基石不断夯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全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带头严格落实,意义重大。同时,司法责任制改革也存在一些问题,需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以司法规律为准则进一步完善,尤其是要加强入额人员能力建设和待遇落实;进一步落实权责一致性的改革;尽快建立配套,构建适应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审判管理监督机制;进一步促进有限的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确保案件得到高质量高效率审理。东莞法院改革实践探索的'新型独立合议庭',增进了优化配置审判资源,落实司法权责,大幅提升审判质效,大幅提高当庭宣判、调撤率,最有效实现重构司法亲历性和权责一致性。
简介:近一个世纪里,中国法学界分别于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颁布前后与近年劳教制度废除后两次热议保安处分制度。民国时期对保安处分制度的移植与实践,可展现出近代法制变革中三对重要矛盾关系的具体影响。近代法制改革绕不过中西法制与法文化的冲突。以禁戒处分为代表的保安处分不仅是典型的舶来制度,更是民国赶超式立法的代表。由于民国烟毒泛滥,着眼于社会长远发展的刑法典与回应社会迫切形势的刑事特别法在处置吸食烟毒犯罪方面存在尖锐对立。而禁戒处分在实践中有效平衡了两者之间的冲突。不过,由于民国时期国家能力的薄弱,禁戒处分在基层地区的实践往往不尽如人意,甚至被基层司法者滥用,以至于背离制度设计之目的。
简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权事业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形成了人权保障与发展的中国道路、中国经验。在路径选择上,中国超越了一种狭隘的“特殊主义的普遍主义”进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开辟了一条“以生存权为基点,以发展权为重心,继而不断扩展”的人权保障和发展进路;在实践探索中,中国坚持在筑牢底线的基础上面向发展,在发展导向中推进经济、社会、政治等各项人权的全面、均衡发展;在话语建构上,中国不断发展“生存权”“发展权”的概念,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并推动其在世界人权话语体系中迈向主流化。当然,事业未竟,挑战犹存,中国人权事业仍须更“开放”,“改革”也须更深化:在话语建构过程中注重中国人权话语的主体性构建;在实践中坚持权利导向,推动体制改革,避免陷入低效的“内卷化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