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商法和经济法作为法治经济的两大支柱性部门法,其主要立法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初。法典化程度是部门法发展成熟的重要标志:在《民法通则》颁行30周年之际,继几部民事单行法实施后,民法典编纂于2015年重新启动;相比之下,经济单行法已颁行60余部,经济基本法尚付阙如,经济法典编纂则遥遥无期。在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为了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回应法治经济的立法诉求,再议经济法领域立法整合的必要性及其可能性正当其时。制定民事基本法在先、民事单行法在后,而经济单行法的数量庞大、内容丰富,现阶段很有必要制定《经济法通则》,以统辖经济单行法所构成的庞杂体系,为经济法典编纂奠定制度上的基础。
简介:《民法总则》在规范民事权利、意思自治、信赖保护方面颇具特色。关于民事权利的原则性、确权性或说明性规定,旨在以《民法通则》之衣钵落实权利保障法治化政策,彰显对民事权利保护的高度重视。人格权应否独立为一编应立足于该权利的独特性并结合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予以体系性、技术性论证,不能按《民法总则》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并以人格权重要为据,进行自我想象的政策性论证。《民法总则》第134条与第136条第1款在践行意思自治原则上进步斐然,合同编应响应此种立法,摈弃将书面形式当作合同成立要件的《合同法》规定。合同是提取法律行为制度的基本素材,合同编不应再像《合同法》那样对合同的效力作专章规定。《民法总则》以对诸多信赖保护规则予以规定的方式,将信赖保护视为中国民法内在体系的构成要素。物权编应据此对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制度做出单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