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执行和解协议当拥有诉权的实现需求出发,分别从增强执行和解协议的权威性、增进和解纠纷解决的公正性以及增强执行程序效率性三方面入手,阐述赋予执行和解协议以独立诉权所具必要性。同时,围绕当前法律界就执行和解协议应否拥有诉权所持的两种观点进行充分剖析,并着力就否定性的观点进行评论,进而明晰执行和解协议当拥有独立诉权。在此基础上,分别就民事诉讼中所存在的三种诉的类型进行阐述,并揭示出当前把给付之诉赋之以执行和解之诉所存在的种种弊端,进而提出将确认之诉与之配套的路径设计理念。最后,从提起该诉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的角度,明确执行和解之诉的启动权当由申请执行人独自享有。
简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标志着两岸经贸合作进入了新的制度化轨道。为了进一步促进两岸之间相互投资,根据ECFA的规定,两岸签署了《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投保协议》的签署对推动两岸经贸合作进一步向纵深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客观而言,《投保协议》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为了更好的发挥其对两岸经贸合作关系的推动作用,需要通过分析《投保协议》在征收、透明度、解决投资争端方面所面临的制度性障碍,并提出克服之思考,以期为ECFA的后续法制化进程提供富有建设性的构想与建议。
简介:近二十年来,在大规模征地运动中被焦点放大并标签化的地方政府利维坦之恶与失地农民的弱者形象需要进行重新的经验化理解,既有的征地维权范式研究需要被重新反思。鄂中X村的调查表明,村庄征地的社会基础和征拆体制是征地研究展开的两大前提性认识,农民在征地共识指引下通过土地、房屋等物质资本和社会关系资本与地方政府进行双向多次的地权博弈,以此来完成村庄集体所有土地国有化的产权转移才是征地的基本逻辑和真实经验。征地不仅是地权博弈和产权转移的过程,征地给村庄带来了农民阶层分化的扩大、地权共识瓦解下的土地纠纷和失地的精英农户以上访进行虚假抗争等社会治理后果,在基层治理性危机突出、地方政权的治理权力和话语权力不断流失的背景下如何完成对征地的治理需要学界和政策部门加以认真反思。
简介:判断商品房买卖中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究竟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最主要的是看见此类协议是否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只要具备了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号、建筑面积)、总价或单价、付款时间、方式、交付条件及日期,同时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就可以认定此类协议已经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的条件;反之,则应认定为预约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时王不需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协议应认定为预约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