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陈某与袁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对子女。2014年陈某以袁某染上赌博恶习,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一审以陈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为由,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陈某不服并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随后,陈某向二审法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还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此类案件该如何处理,值得探讨和研究,本文着重列举了四种观点及处理方式,以资参考及启发。
简介:目的解释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其在行政裁判领域中的价值和意义不容忽视。而目前研究很少基于行政法规范这一特定领域加以考量,对目的解释方法在行政裁判实践中的诸多现实问题亦缺乏回应。本文从行政法律文本的实证考察出发,分析其第1条所呈现出的"目的化"趋向,即宏观层面的"目的"特征化趋向明显、中观层面的立法目的向多元化发展、微观层面的目的之阐述更具明确化,在此语境下展开对行政裁判目的解释的地位及其规则的讨论:从行政立法"目的化"对目的解释的影响来看,理论上将促进目的解释方法研究的发展,观念上有利于强化法官目的解释观,实践上有助消解目的解释的司法困惑;在行政裁判中,应赋予目的解释特殊地位,确定其在解释方法上的终极标准性意义;就目的解释的规则而言,要正确处理不同"立法目的"之间的关系,确立"显性目的"相对于"隐性目的"的相对优势,促进整体目的与条文目的之互动与融合,并对整体目的与整体目的之间的适用冲突设计解决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