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发生了医疗事故要付出补偿或是赔偿,按照民法,是赔偿,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当然是补偿.二者的区别是,民法规定赔偿被害人全部财产损失,而《办法》是定额赔偿,即一次性经济补偿,官方在解释这样做的理由时,强调医院是福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卫生事业经费有限,医疗尚未按成本收费,事故保险金也未解决,又无专项补偿经费拨款,因此医疗单位不能全面承担病员医疗事故的损失。现在看来,《办法》规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偏低,这也是《办法》在执行中引起争议较大的一项规定。但是,如果历史地看待这个问题就会发现,一次性经济补偿在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历史上是突破性的。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医务人员只有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才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这一点现今已无争议。但是,有关医务人员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主观心态的定性,传统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与我国在该领域的司法实践却发生了严重的冲突。试举实例说明:[案例]某市人民医院普外科副主任医师王某和主治医师胡某,于1998年10月11日'走穴'至效县某乡卫生院为女青年庄某施行整形美容手术.该卫生院唯一的麻醉师因事外出,因第二天王、胡必须回市医院上班,胡便主动承担了麻醉的任务。胡在庄某'饱胃'的情况下,未经任何处理,也未准备相应的应变设备,强行为庄某静脉施打硫喷妥钠等更多还原
简介: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是由原省地质矿产厅和省土地局两个省直一级单位在机构改革中组建成立的,根据自身法制工作的实际需要,参考国土资源部的三定方案,设立了政策法规处,此时,已经年近50且在其他处室任职多年的徐世和同志根据工作需要,服从组织安排走马上任。自担任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处长以来,在厅党组的领导下,团结带领处里的全体同志,在本职岗位上,干中学、学中钻、钻中熟、熟中专,与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从事法规工作的同志一道,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爱岗敬业,脚踏实地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组织和推进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和政策法规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他牵头的政策法规处被省普法、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评为“湖北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单位”、他所在的省厅被国土资源部评为“全国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三五’普法先进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