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的:通过探讨当今世界高水平足球比赛中后腰技战术的运用和规律,分析双后腰打法的技战术特点及影响因素,为今后在后腰技战术引用上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方法:采用文献资料、录像观察等方法,主要以南非联合会杯四强球队的后腰队员技战术打法特点为研究对象。结论:1)进攻型后腰技术特点:在中场控球时间明显多于在前、后场,作为球队进攻的策划者其主要责任在于梳理球队中场,明确进攻方向;必须具备准确的传球率、较强的耐力素质;跑动范围主要集中在中场,而攻击力强的队伍,其位置偏向于中前场;跑位意识、补射意识以及大范围转移意识至关重要。2)防守型后腰技术特点:有效的抢断、铲球、破坏球、良好的耐力素质是防守型后腰最应具备的要素;应具有突出的补位、协防意识。
简介:以尼克莱·伯恩斯坦的“协调观”运动控制理论为基础,探索皮艇划浆动作中躯干与上肢的协调方式,为皮艇技术的诊断提供新视角。国内首次采用三维摄像技术对皮艇划浆动作中躯干与上肢的运动学参数进行测量,通过连续相对时段方法对躯干与左臂、躯干与右臂的协调关系进行定量分析。研究结论:(1)在划桨时段中,躯干与划桨侧手臂正相位协调程度呈现“降低一提高一降低”的变化。在划桨过程中,首先主要依靠躯干运动,然后依靠躯干与划桨侧手臂共同运动,接着主要依靠划桨侧手臂的运动;(2)在右划桨时段末期,躯干与右手臂协调还存在一个提高的过程,这可能是由于躯干与右手臂还存在一个撑桨动作;(3)躯干与左上肢的协调变异性显著小于躯干与右上肢,这表明躯干与左上肢协调的控制水平相对要低些;(4)躯干与右上肢的协调关系在左桨阶段较松弛,在右桨阶段比较紧密,这体现了躯干与右上肢协调的周期节奏性。
简介:在美国,职业体育受《谢尔曼法》的规制,职业体育联盟主张其性质是单一实体,不是复数主体,不可能形成共谋行为,不受《谢尔曼法》第1条规制。联邦巡回法院在判例中对职业体育联盟性质的认定存在分歧,一般认为职业体育联盟不是单一实体,但联邦第七巡回法院在“公牛案’’中认定,美国职业篮球联盟是单一实体,而美国职业足球大联盟在组织结构上就属于单一实体。为解决这一司法上的分歧,联邦最高法院在2010年判决的Am.NeedleIne.v.NFL案中认定:美国国家橄榄球联盟各俱乐部都是独立的实体,它们存在合作,也存在竞争,是知识产权许可市场上的竞争者,其不是单一实体,应受《谢尔曼法》第1条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