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行政处罚法的颁行,创立了一项全新的制度——听证。听证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专人主持听取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及其证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确立听证制度,对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增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由于当事人不清法律,或者因身体或工作原因而不能亲自参加听证,法律特别规定允许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以协助当事人听证,使听证更有效。本文拟就听证代理的有关问题加以阐述,希为听证实践提供借鉴。一、对行政处罚法第42条关于听证代理的理解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简介:一、行政听证制度概况行政机关实行行政听证制度发端于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审判制度。听证,本意为诉讼中应听取他方当事人意见的制度。在英美称审讯或听讯(hearing),在日本称为听闻,尽管名称不一,意思都是给当事人以参与诉讼的机会。二十世纪以后,由于行政权的扩张拥有了行政司法权和行政立法权,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产生了日益严重的危胁,缘此,正当法律程序的运用范围扩展到行政领域,建立了现行的行政听政制度,并将之视为行政程序法的核心。所谓行政听证,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或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应举行公开会议,听取行政相对人的评价和意见,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疑问和问题,当面予以说明、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