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劳动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职业病防治的目标和任务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职业病防治的主管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简介:【摘要】在我国,农民工职业病[1]防治的问题日益恶化,已经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企业责任义务的履行不到位和执法部门的监管无力是导致农民工职业病防治问题严重的两大源头,这就需要严格审查、规制企业职责义务的履行和构建行之有效的执法体系,完善农民工职业病的预防与治理机制。【关键词】农民工职业病防治企业责任部门监管农民工是城市建设的主力军之一,往往从事的是职业病危害严重、劳动强度大、工资待遇低下的工作,他们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由于他们处于社会阶层的底层,经济收入低下,普遍法律意识不强,对于自身工作环境职业病的防治关注程度不高。他们的工作性质导致若没有良好的保护措施易患职业病,企业为追逐利益的特性致使其自身无法做到很好的预防和治理,执法部门在监管上的不力导致农民工职业病的防治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法律对企业的义务性规定在实践中因缺乏有效的强制监管保障实施而在效力上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