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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一、公安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执法指的是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权限将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付诸实施的活动,现行法律的执法就面临严重的问题,保证民警的法律素质与其承担的执法任务相适应

  • 标签: 公安行政 浅议公安 行政执法
  • 简介:全面考察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应从宏观、中观、微观等三个层面进行。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构建和运行皆应依据相应原则。目前,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仍存在制度化水平低、信息共享内容单调和形式单一、部分互动形式有待明确、未能实现行政司法和司法行政的有效衔接、个案协调深度与广度不足并缺乏规制等问题。因此,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应当推进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制度化建设、完善司法与行政信息共享的形式与内容、明确建立司法与行政人员交流与联合调研机制、建立依法行政考核专项信息通报机制、完善个案互动协调制度。

  • 标签: 行政诉讼 司法 行政 良性互动机制
  • 简介:如何在改革中定位和重塑政府权力是21世纪国家构建和国家治理的重点议题。浙江省K区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集成式改革省级试点,通过重塑政府的审批权力,在提升国家实力和制度能力方面做了创新性探索。依托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对政府审批权力重新定位、政府职能定位从'管理者'转向'服务者'、创建涉审中介功能的'四联'机制、创新行政审批集成式改革审批流程等四项创新举措,实现企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最多跑一次'的目标。对行政审批集成式改革在国家效率与功能的博弈方面进行探讨。

  • 标签: 行政审批 集成服务 政府权力
  • 简介:信访制度实施过程中,信访人与接访部门之间自然产生一种法律关系。行政诉讼对此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争议持一种排斥态度,导致信访行政诉讼判决之间相互冲突,其原因主要是对信访行政处理行为存在定性之争。按照是否实际改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为标准,接访行政机关的行为可分为过程性行为、实质性处理行为,以及介于二者之间的行为。信访行政处理行为本是一种行政行为,若改变了信访人的权利义务理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承认部分信访行政处理行为、以及介于过程性行为与行政处理行为之间的复查、复核意见的可诉性,对现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适当改造,并规范信访受案范围使之类型化,最终实现二者有效衔接。

  • 标签: 信访行政处理 行政诉讼 可诉性 受案范围
  • 简介:行政程序瑕疵法律后果之设定,主要仰赖行政程序法典加以规范,同时辅以学说的碰撞发挥与判例的个案创造,此乃当今法治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在行政程序法典尚告阙如的背景下,我国仅可通过反推《行政诉讼法》中的判决方式条款来揭示行政程序瑕疵法律后果的部分情形,却对“可补正”与“忽略不计”应否作为行政程序瑕疵的法律后果、“可补正”在我国是否独立于确认违法的法律后果、“忽略不计”有无引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及其引入后该如何加以制度构建等问题束手无策。以上本该由行政程序法典从正面予以规范的问题乃《行政诉讼法》无法承受之重。正确的因应之策是由反推判决方式条款转向行政程序法典之正面回应,而这需以借鉴域外之进步经验、逐步在学理层面形成对行政程序瑕疵法律后果之全面正确认识为前提。

  • 标签: 行政程序瑕疵 法律后果 可补正 行政程序法典
  • 简介:行政许可监督在对象方面侧重于监督许可的程序,因而形成行为模式方面的“程序型”监督模式,在监督主体方面以具有行政权力的主体为主而形成主体模式方面的“权力型”监督模式。这些问题根源在于许可过程中存在政治考量以及裁量权力等因素,从而导致许可监督容易实现对程序的监督而难以实现对实体的监督,加之在行政权力行使方面,传统上还存在重视法条主义而忽视人的因素以及监督主体与执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冲突等缺陷。因此,要引入公众参与、许可裁量基准、专家监督及制度化的社会监督等因素来完善行政许可的监督模式。

  • 标签: 行政许可 监督模式 裁量权 价值冲突
  • 简介: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将行政协议纠纷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并确立管辖、法律适用、时效等一系列行政协议纠纷解决规则,但应在司法审查原则、行政机关获取救济途径、举证责任、违约赔偿、补偿标准等方面予以建构,以实现行政诉讼立法的目的。

  • 标签: 行政协议 审查原则 非诉执行 举证责任 违约责任
  • 简介:金融科技的勃兴,伴随一系列的金融科技风险,应对其加强规制。行政许可是政府规制中常用的规制工具,行政许可功能优势、劣势并存,但相较于其他规制工具,有其应用优先性。金融科技风险对行政许可规制的应用造成了诸多现实挑战,主要体现在规制目标、规制理念不清晰、规制者知识基础匮乏、行政许可规制机制应用不足等方面。对于金融科技风险的规制,应明确金融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规制目标,明确防范风险、鼓励创新的规制理念;应强调规制者在风险识别和风险应对方面的规制知识学习和规制技术应用;应注重在市场准入、行为监管及许可执行、信息收集方面建构良好、有效的行政许可规制机制。

  • 标签: 金融科技风险 行政许可规制工具 应用建议
  • 简介: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并不是说因为行政行为有公定力,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及其诠释的

  • 标签: 公定力 妨害公务 定力妨害
  • 简介:行政处罚案例的审判实践中,已经形成“援宪说理”的四种具体方式:公民附带违宪、政府附带违宪、基本权利限制以及单纯合宪认定。尽管此种援引宪法活动与规范主义的法律方法、宪法理论存在诸多扞格之处,但亦十分生动地展示了一幅行政处罚规范合宪性解释的“中国式图景”。在规范层面,行政处罚规范的合宪性解释应遵循一套符合既有法学方法论并逻辑严谨的方法,特别是在选择正当的宪法规范面临原则(价值)冲突时,应经由个案中之法益衡量加以解决;至于运用界限,解释者应对行政处罚规范的文义限度有充分自觉,其运用亦不得与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相抵牾。

  • 标签: 行政处罚 援宪说理 合宪性解释 案例分析
  • 简介:行政协议诉讼在五个方面与单方行政行为引起的诉讼存在区别:一是立法将行政协议案件专门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案件加以规定;二是行政协议诉讼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类型还是可以进一步区分为若干行政诉讼类型存在可探讨空间;三是行政协议诉讼原、被告地位可相互转换;四是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需要适用特殊的程序规则;五是行政协议案件判决方式特殊。当前行政协议诉讼的制度设计与行政合同理论还存在很多不吻合之处,需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

  • 标签: 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诉讼 立法规定 制度完善
  • 简介:这就是控制SARS的强制治疗、强制隔离措施的法律依据,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认定为在SARS疫情下的若干行政行为是行政强制制度中的即时强制,那么上述种种行政强制行为就应该是紧急状态下的行政行为

  • 标签: 中道忧 强制措施 忧行政
  • 简介:按照传统的行政法学的基础性理论,行政的裁决权属于一种行政权,对于行政裁决存在不服的情况下需要按照行政诉讼的程序提起诉讼进行裁决。但是这一种认知必然会导致相关制度的建构存在偏差,逐渐远离当代纠纷解决机制。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角度来看,行政裁决权原则上属于司法权,但是裁决属于当代委任司法制度的关键性内容,只有在这一基础上可以更加清晰的明确司法诉讼与行政裁决的关系。对此,本文简要分析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的性质,希望可以为相关工作者提供一定帮助。

  • 标签: 行政机关 民事纠纷 性质
  • 简介:[2]但非诉行政执行司法审查作为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一部分,我国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  司法审查标准作为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合理的标准或尺度

  • 标签: 刍议我国 司法审查 审查标准
  • 简介:二、WTO司法审查对我国行政主体的挑战,WTO司法审查制度是对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制约,WTO规则关于对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予以司法审查的规定必然对我国行政主体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提出了挑战

  • 标签: 主体挑战 司法审查 审查我国
  • 简介:行政协议制度经过了几十年的实践,一直没有解决其定性与分类的问题,由此产生了不少法律适用上的分歧与困惑。应通过对行政协议的概念重塑,将行政协议定性为行政行为,并重点关注协议中的行政权作用、行政法律效果以及协议本身所承载的公益导向与治理追求,进而确立行政协议族的边界及判断标准。引入数学与逻辑学思维,在国家治理的语境下,将行政协议行为类型化,以更有针对性地回应理论与现实问题。确立行政协议行为的边界不代表所有的行政协议行为都要在当下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而应在不断探索中完善制度架构。

  • 标签: 行政协议 行政行为 国家治理 行政法秩序
  • 简介:公共性是公共行政的本质属性。在官僚制行政中,公共性意味着政治中立以及行政的专业化,而这只能实现形式的公共性。在市场制行政中,随着市场机制和企业家精神的引入,结果却导致公共性的式微。只有民主的才是公共的,民主制行政将民主价值贯穿于公共行政之中,排除暴力和金钱的干扰,公民在民主参与中捍卫公共利益,公共性才能充分完整地实现。

  • 标签: 公共行政 范式变迁 公共性
  • 简介: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业已成为我国新时代发展的主要基调,但改革不应是无序的,而应通过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改革,为改革提供保障。当下,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无疑是体现法治化程度的最直观参照,其中法治思维的确立立足于改革传统行政思维方式,在改革引导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治思维对行政执法提出了关于法的信仰、认知、遵从以及实现等四个方面的确立要求,并需要借助包括确立个体法律人格、法治单向思维、法内执法运作以及个体法治实现等法治思维确立对策的运作,以最终实现行政执法体制的变革。

  • 标签: 深化改革 行政执法 法治思维 确立研究
  • 简介:行政主体不作为与相对人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何认定行政不作为与相对人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 标签: 不作为赔偿 案件问题 行政不作为
  • 简介:学界一般认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超过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仍不履行行政职责的违法行政行为,对其适用的判决方式多为履行判决。但是,对近年来有关行政诉讼案例的实证分析表明,法官将于行政主体超过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也认定为拖延履行行为,并且容易将拖延履行与不履行法定职责混同,此外,此类行为还易被程序违法审查标准吸收。之所以会出现这些问题,源于对拖延履行涵义的界定不明,从而导致立法对拖延履行的规定前后矛盾,行政审判对此也未形成统一认定标准。在此背景下,拖延履行的本质属性亟待澄清。拖延履行不是行政不作为行为,而是程序违法的行政作为行为,且属于程序轻微违法情形。若不存在其他违法事项,法官只需审查违法行政行为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即可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 标签: 拖延履行 行政不作为 程序违法 程序轻微违法 合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