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依法应纳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实行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缴纳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征收方式。从我国目前的国情和税收控管手段来看,代扣代缴在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仍将是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方式之一。我市每年都有半数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是通过代扣代缴征收人库的。这与广大扣缴义务人坚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是分不开的。但也有相当部分的扣缴义务人对应承担的扣缴义务还认识不清,未扣、少扣税款的现象比较普遍。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是我市新的一年着重抓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帮助广大扣缴义务人明确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计税方法和代扣代缴的方法、程序,正确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本刊从本期起在“税法课堂”栏目刊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专题讲座”。(本讲座仅就与扣缴义务人联系紧密的国内公民个人所得税进行讲解,对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暂不涉及。)
简介:代扣代缴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一项重要措施。然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还不够完善。在具体操作上,多数代扣代缴单位只在每月或每年度发放工资时实行代扣代缴,对其他非定期性支付的个人收入,如临时性的奖励、补贴;突击性的加班工资;节日礼品或礼金;以及红包、跨年度发放的奖金等,则缺乏明细资料,一般来说都没有扣缴。税法规定的“专项记载备查”究竟该如何实施?支付个人收入该如何反映?现行的扣缴制度都没作具体、统一的规定,造成可操作性较差,随意性较大,很难发挥代扣代缴应有的源泉控制效能。为此,笔者建议设置“三表一册”,以强化代扣代缴制度。具体做法是,由税务机关统一制剧名录式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树序式支付个人
简介:(一)1994年1月1日起,我国施行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新税法》较原税法不仅在应税免税项目、费用扣除标准、税率和级距等方面进行了必要的调整,使之更趋于合理和规范,而且,在税款的征收上,从我国的现状出发,采用了以代扣代缴为主,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为辅的征收方式。按照这种方式,凡是向个人支付应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负有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这些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代扣税款,并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将代扣税款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为加强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1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然而,一些单位却未与税务机关建立代扣代缴关系,也未能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据了解,目前本市与税务机关已建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不足三成,有的区甚至不到一成。是不是这些单位中没有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事实并非如此。据某区税务分局对管辖区内98家单位的检查发现,这些单位大多未与税务机关建立代扣代缴关系,其中有79家漏扣漏缴,占806%,平均每家漏扣漏缴税款达5000余元。分析各行业情况,有税户所占比例为:工业89.7%,商业65.2%,服务业100%,行政公司50%,公用事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确保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储蓄机构,必须于《实施办法》公布后至11月1日前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填写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简介:本刊1999年第3期刊登了张天雁同志的《谈谈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帐务处理》一文(以下简称“张文”)后,收到了一些读者的来信,对张文提出了不同意见,现归纳有以下三点:1.计算中使用税率有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之后的余额。张文例1中月收入为24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600元(2400-800),其适用税率为10%,而不是15%。同理,张文例3中应纳税所得额为2250元(3000+50-800),适用税率为15%,而不是10%。2.计算公式不妥。张文在例4中,所用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未含企业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