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破产重整是问题企业恢复健康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践中,银行作为“僵尸企业”破产重整中最大的债权人,其债权保护面临两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方面,重整计划批准过程中缺少必要的正当程序、强制批准情况下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设计不利于银行债权的实现;另一方面,在具体重整方法中,银行债转股方式面临法律适用上的障碍。在“僵尸企业”市场处置过程中,银行债权实现法律保障的内容主要包括:其一,通过建立重整计划草案批准前的正当程序,给予银行债权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其二,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批准后的异议机制,来保障债权人权益的有效救济;其三,通过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与普通企业等不同主体间“债转股”方式的分析,结合《商业银行法》、《破产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法律,提出银行与“僵尸企业”间债转股的具体内容,推进银行债权以市场化处置的方式实现。
简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问题不断涌现,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建设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日趋迫切。由于城市治理的独特性,寻找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基本逻辑十分必要。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与治理理念密切相关,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以城市治理理念为引领,城市治理体系是城市治理能力的基础,城市治理能力是应对"城市病"和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在中国当代语境中,城市治理理念主要由目的层的人本治理理念和手段层的依法治理理念、系统治理理念和智慧治理理念构成。城市治理体系由治理主体、治理客体和治理方法构成,分别解决谁来治理、治理什么和如何治理的问题。与此相应,城市治理能力由城市动员能力、城市管理能力、城市发展能力和精细治理能力构成,既对应城市治理体系的理论构成,又回应城市治理实践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