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关于无因管理偿还请求权的争议集中于无因管理偿还请求权的范围问题、无因管理导致的对第三人债务的偿付问题,以及无因管理偿还请求权与公力救济的关系问题。对此,可从法解释上归纳出如下要旨。首先,偿还类型包括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支出的费用、承担的债务以及遭受的损害,对于其中的职业性管理行为还可给予合理报酬,而对上述偿还请求权的限制则应当结合运用得利限制和衡平裁减的手段。其次,无因管理导致的对第三人的债务,无论是对第三人的合同债务还是损害赔偿责任,其偿付规则应当尽量与本国法上的委托规范和规则保持一致。最后,无因管理偿还请求权在适用上应当作为公力救济或者其他私力救济的补充手段。
简介:摘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的第二百四十五条是首次在立法上确立了占有请求权制度。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作为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一种请求权,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予以立法明确规定,但一直以来,学界对占有保护制度,尤其是对占有保护请求权的研究少有涉及,导致对该请求权仍然比较陌生或者对其相关具体问题仍然存有疑惑,因此对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性质、与私力救济、本权之诉的关系辨析等方面进行一番考察和研究,进而初步提出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设计,以期在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问题的基本理论研究和具体实务操作有建设性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