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犯罪做了修正。在刑事政策、刑法机能、刑罚目的与立法技术上都有一定程度的转变。从"重受贿、轻行贿"转变到"行贿、受贿并重处罚"的刑事政策,更侧重于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表现出预防性的立法目的以及抽象与具体兼顾的立法技术。在理论与规范的层面上,本次修法也与刑法教义学有一定的抵牾。
简介:从107例单位行贿罪已决案例来看,平均行贿金额为125.6168万元,平均刑期仅为0.93年(约11.2个月),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判决率高达84.6%。在立法上,较轻的法定刑配置是单位行贿罪处刑轻缓、刑罚适用方式开放的首要原因。单位行贿罪独立成罪的罕见立法例,体现了立法者对单位行贿罪打击的决心;然而,在“为公不为罪”法律意识的指引下,较轻的法定刑配置又体现了立法者不忍过重打击的两难心态。独立成罪的单位行贿罪破坏了行贿犯罪体系的立法罪刑均衡;同时,较轻的法定刑配置也缺乏理论根据,致使司法实践中打击单位行贿罪的刑法功效大打折扣。取消独立成罪的单位行贿罪,将其并入(自然人)行贿罪不失为一种选择。
简介:行贿犯罪作为一种腐败现象,其社会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由于转轨时期的特定条件,行贿犯罪有了新的动向,出现了有组织行贿犯罪的新情况,此类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引起法学界和执法机关的高度重视。笔者试就有组织行贿犯罪及预防作初步探讨。一、有组织行贿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所谓有组织行贿犯罪,是指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有多人参与,有组织分工,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实施行贿数额较大的行为。其特征:1、犯罪组织一般由三人以上参加,有组织者、决策者、具体实施者,甚至还有专门掩护者。2、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如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后获得的经济利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