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当《我不是药神》引发的医药产业大讨论如火如荼之际,关于接种疫苗造假的新闻又一次掀起了大的风波。根据最新的相关报导,在多数阵营中,对于假疫苗生产者、销售者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议论纷纷,对其进行刑事或行政法律制裁,是意见较为统一的。对比而言,在众多观点之中,唯独忽视了对受到损伤的受害人需要予以民事责任方面的考量。而在这一层面,才会因接种假的疫苗直接遭到侵害的,就是这些受害人,而对假疫苗的生产者、销售者进行民事责任的制裁,且因民事责任的赔偿金是付给受害人弥补伤损的,故对维护劣质或假疫苗受害人的合法权利更有较大的意旨,应放于首要位置。本文在假疫苗事情之下,来阐述民事责任维护受害人的重要性。
简介:摘要有学者认为《民法总则》赋予无因管理的管理人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却只赋予见义勇为的受害者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权利,明显有失公正,并对《民法总则》第183条专门规定见义勇为条款的法律效果是否能达到立法目的提出了质疑,对此,本文将以此为核心对于《民法总则》见义勇为条款与无因管理条款的背后蕴藏的法理进行分析比较,以法条背后所蕴含的法理来检测此种观点的合理性。本文认为为了实现本条的立法目的,加之价值权衡,社会上应该普遍设立见义勇为救助基金,来对侵权人无力偿还,且受益人适当补偿之后见义勇为人依旧无法获得完全救济的情形予以补偿,从而达到立法所预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