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
20 个结果
  • 作者: 闫淑果
  • 学科: 天文地球 > 工程地质学
  • 创建时间:2019-05-15
  • 出处:《工程管理前沿》 2019年第5期
  • 机构:摘要:近几年,随着科技的进步,数字化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主要工作内容为结婚和离婚当事人申请并登记,那么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就是记录和整理结婚、离婚当事人的详细内容,另外婚姻登记档案另一个作用就是后期利用。婚姻登记机关不仅是婚姻登记档案的建立机关,还是婚姻登记档案的监督管理机关,所以当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仅要做好相关工作,不断改善工作方法,提高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并认真落实好相关工作。本文首先介绍婚姻登记档案的特点,然后分析了我国婚姻登记档案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性提出婚姻档案管理相关措施。
  • 简介:  【摘要】各地的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对申请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不一:有的不审查婚姻状况、有的则审查、有的则采用“宽进严出”或“严进宽出”的方法。随着《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的出台,各地也在逐步完善自己的操作, 相继出台政策,不再审查婚姻状况。那么,登记机构到底需要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关系吗?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     1 、登记机构没有审查婚姻状况的职权    《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3.4.1 条规定的询问事项中,也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的情形。进一步说明了登记机构尽到询问职责即可。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强调了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查验材料是否齐备、是否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且按照申请登记材料的内容将当事人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没有明确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规定。也就是说,登记机构受理业务时,只要“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并询问申请人申请的房屋是否有共有人,如果申请人表示存在共有人,则要与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如果申请人明确表示无共有人,登记机构将“依申请”受理登记。这样做,登记机构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    因此,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强行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与依法行政和依法登记的要求相违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当事人婚姻关系和财产归属的实质性审查,显然超越了不动产登记机构行政职权范围,违反了《物权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登记机构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2 、登记机构没有能力审查婚姻状况    婚姻状况的审查,当属民政部门的职权,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往往民政部门也无从核实当事人的真实婚姻状况。其一,我国八九十年代及以前,婚姻登记基本在各乡镇民政办公室办理,婚姻登记档案也基本上为纸质档案,管理、保存上也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以至于现在有许多年代久远的档案遗失、无法查询。从九十年代末期至今,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人口流动量大、户籍迁移频繁,许多人迁出原户籍地到其他城市定居,造成了婚姻登记档案的不完备。其二,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或丧偶等造成婚姻状况变动的信息也无法及时反馈到民政部门。其三,婚姻登记系统未能实现全面联网,而婚姻登记实行属地管辖,导致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具有地域与时间的局部性。    婚姻状况的审查,令不动产登记受理、审核工作变得异常繁锁。例如:李某结婚、离婚数次,但未分割财产,如果审查婚姻状况关系的话,登记机构需要李某提供其数次结婚、离婚登记的手续,还要审查其离婚时是协议离婚,还是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登记机构要从头至尾把李某的婚姻状况罗列出来,然后再判断其房屋权利归属。如涉及到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约定,可能还需要其离异多年的配偶(还可能不止一个)签字,在现实中不具备操作性。    可以看出,民政部门尚且不能真实掌握准确的婚姻状况信息,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来说,更难以审查。     3 、相关法律规定调整后,不审查婚姻状况不会给登记机构和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11 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看出,处分登记甚至不需审查另一方是否同意,只要第三人为善意购买,人民法院也不支持配偶追回房屋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解决了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时的审理顺序问题,首次以书面形式确立了“先民事,后行政”的原则,也就是说,该规定间接排除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民事法律关系实体审查的责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除非有相关约定,否则产权并不会因为“房产证上只有一个名字”而仅属一方。如果发生纠纷,权利受损方完全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解决,既使引发诉讼,也应先解决民事纠纷,登记机构完全可以凭生效的民事判决(调解)书办理相应的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实质性的影响其实并不会很大。上海、南京、无锡等地已经实施该举措多年,不审查婚姻状况并不会带来 “不良反应”。     4 、不审查婚姻状况的好处     4.1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    “放管服”改革以来,各地最大限度精简优化审批,按照“能放尽放,能简即简”原则,精简流程材料,申请材料由原先多份逐渐减少为一份,减少办事群众重复提交材料、证明等,做到真正地让群众少跑路。    按照旧的做法,不动产登记时实质审查婚姻关系既带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又给登记机构审查方面带来麻烦,市民既不理解,也容易产生矛盾。不审查的话,有利于简化不动产登记资料,减少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压力,提高办事效率,同时也利于减少档案存放的压力。     4.2 有利于保护申请人个人隐私     1994 年 2 月 1 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申请结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是不需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的,由申请人独自办理,作为个人隐私,特别是在当事人不愿意婚姻情况披露的情况下,我们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实质审查当事人的婚姻情况,是对市民隐私的一种保护。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勿需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 

  • 标签:
  • 简介:【摘要】各地的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对申请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不一:有的不审查婚姻状况、有的则审查、有的则采用“宽进严出”或“严进宽出”的方法。随着《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的出台,各地也在逐步完善自己的操作, 相继出台政策,不再审查婚姻状况。那么,登记机构到底需要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关系吗?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    1 、登记机构没有审查婚姻状况的职权   《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3.4.1 条规定的询问事项中,也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的情形。进一步说明了登记机构尽到询问职责即可。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强调了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查验材料是否齐备、是否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且按照申请登记材料的内容将当事人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没有明确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规定。也就是说,登记机构受理业务时,只要“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并询问申请人申请的房屋是否有共有人,如果申请人表示存在共有人,则要与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如果申请人明确表示无共有人,登记机构将“依申请”受理登记。这样做,登记机构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   因此,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强行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与依法行政和依法登记的要求相违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当事人婚姻关系和财产归属的实质性审查,显然超越了不动产登记机构行政职权范围,违反了《物权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登记机构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2 、登记机构没有能力审查婚姻状况   婚姻状况的审查,当属民政部门的职权,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往往民政部门也无从核实当事人的真实婚姻状况。其一,我国八九十年代及以前,婚姻登记基本在各乡镇民政办公室办理,婚姻登记档案也基本上为纸质档案,管理、保存上也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以至于现在有许多年代久远的档案遗失、无法查询。从九十年代末期至今,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人口流动量大、户籍迁移频繁,许多人迁出原户籍地到其他城市定居,造成了婚姻登记档案的不完备。其二,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或丧偶等造成婚姻状况变动的信息也无法及时反馈到民政部门。其三,婚姻登记系统未能实现全面联网,而婚姻登记实行属地管辖,导致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具有地域与时间的局部性。   婚姻状况的审查,令不动产登记受理、审核工作变得异常繁锁。例如:李某结婚、离婚数次,但未分割财产,如果审查婚姻状况关系的话,登记机构需要李某提供其数次结婚、离婚登记的手续,还要审查其离婚时是协议离婚,还是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登记机构要从头至尾把李某的婚姻状况罗列出来,然后再判断其房屋权利归属。如涉及到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约定,可能还需要其离异多年的配偶(还可能不止一个)签字,在现实中不具备操作性。   可以看出,民政部门尚且不能真实掌握准确的婚姻状况信息,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来说,更难以审查。    3 、相关法律规定调整后,不审查婚姻状况不会给登记机构和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11 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看出,处分登记甚至不需审查另一方是否同意,只要第三人为善意购买,人民法院也不支持配偶追回房屋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解决了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时的审理顺序问题,首次以书面形式确立了“先民事,后行政”的原则,也就是说,该规定间接排除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民事法律关系实体审查的责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除非有相关约定,否则产权并不会因为“房产证上只有一个名字”而仅属一方。如果发生纠纷,权利受损方完全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解决,既使引发诉讼,也应先解决民事纠纷,登记机构完全可以凭生效的民事判决(调解)书办理相应的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实质性的影响其实并不会很大。上海、南京、无锡等地已经实施该举措多年,不审查婚姻状况并不会带来 “不良反应”。    4 、不审查婚姻状况的好处    4.1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   “放管服”改革以来,各地最大限度精简优化审批,按照“能放尽放,能简即简”原则,精简流程材料,申请材料由原先多份逐渐减少为一份,减少办事群众重复提交材料、证明等,做到真正地让群众少跑路。   按照旧的做法,不动产登记时实质审查婚姻关系既带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又给登记机构审查方面带来麻烦,市民既不理解,也容易产生矛盾。不审查的话,有利于简化不动产登记资料,减少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压力,提高办事效率,同时也利于减少档案存放的压力。    4.2 有利于保护申请人个人隐私    1994 年 2 月 1 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申请结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是不需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的,由申请人独自办理,作为个人隐私,特别是在当事人不愿意婚姻情况披露的情况下,我们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实质审查当事人的婚姻情况,是对市民隐私的一种保护。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勿需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

  • 标签:
  • 简介:摘要:人事劳资管理与当今社会十分流行的人本观念有不谋而合的相处观念。作为企业的工作基础,在将人本观念的和谐发展融合人事管理以换位思考的角度营造出较为稳定的工作与劳动环境。创建较为正确科学的企业管理余制度,进一步的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本文主要对于人本和人事劳务之间的连接点和二者相融合的方法进行泰索,对其深入外延和历史文化发展进行有关说明。探索其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本源,并以此来更好促进我国劳务企业对于管理的发展。

  • 标签: 人事劳资 以人为本 相互融合 应用发展
  • 简介:【摘要】当今时代是全民理财发展的时代,理财不再是上班族的事情,是每个人都应该学会的生存技能,现代家庭也越来越注重教育的投资理财发展。笔者根据自身相关经验并结合广泛的社会实践调查研究,就家庭教育投资理财展开了相关的探讨,望能提供借鉴。

  • 标签: 家庭教育 投资理财 教育问题 探讨
  • 简介:摘要本文介绍了庭院景观设计的兴起,以及庭院景观设计的特点并着重阐述了景观设计原则。

  • 标签: 庭院景观 设计特点 设计原则
  • 简介:摘要:信息时代以来,越来越多的人依靠互联网来获取讯息。因此,通过家装宽带的方式入网成为了许多家庭的选择。与此同时,家庭宽带的安装和维护工作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在这个领域,为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许多公司都进行了改进和优化,并采用了一些新的技术和方法。本文旨在探讨这些方法,并为此工作的优化策略进行分析,希望为相关工作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及建议。

  • 标签: 家庭宽带 宽带技术 安装维护 优化策略
  • 简介:摘要:在当今社会背景下,为公路桥梁建设领域发展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是共存的,以往的施工理念与方式方法已经无法满足当今行业发展的需求。环境污染、资源紧张等情况在当前普遍存在,绿色观念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可,并在各个领域有所涉及。归其根本,公路桥梁工程属于基础性工作,开展就建设工作时污染问题是难以避免的,甚至破坏周围的生态环境。为此,将绿色观念应用于公路桥梁的施工建设中,采取绿色化思维对施工建设进行全过程指导,提高施工整体水平。

  • 标签: 绿色观念  公路桥梁  施工技术
  • 简介:摘要:随着现代社会中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经济的各方面稳步发展,具备综合性的数字普惠金融应运而生,数字普惠金融充分发挥出其自身的优势,有效规避了金融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部分问题,提升了金融经济发展中风险防控能力,有力地证明了金融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光明的发展前景,本文主要将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与实际生活中普通家庭创业情况进行结合,加以研究分析。

  • 标签: 数字普惠金融 金融发展 家庭创业
  • 简介:摘要本文阐述了精细化管理的本质以及企业管理的现状,随着企业发展到特定模式下,企业间的竞争愈来愈激烈,粗放型的管理观念已难以继续为企业提供必需的经济效益和利益保障,此时引用“精细化管理”也就成了企业发展的必然。

  • 标签: 精细化的本质 重要性 有效的实施
  • 简介:

  • 标签:
  • 简介:摘要: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推动我国整体经济建设发展迅速的同时对于我国环境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 随着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理念的提出,基于可持续发展观念减少室内设计越发的受人关注。因此建筑室内设计也需要结合这一可持续发展理念,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建筑室内设计模式,推动可持续发展建筑室内设计。

  • 标签: 可持续发展观念 建筑室内设计
  • 简介:摘要:随着大数据技术的逐渐成熟与普及,其在各个行业领域中的应用也变得十分普遍,而市场营销则正是其主要应用领域之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虽然在营销决策、营销成本、市场开发等方面给市场营销带来了巨大的帮助,但同时也让信息安全、营销人员等问题凸显出来,因此,如何在大数据时代下把握机遇、应对挑战就成了当前市场营销的研究重点。本文对大数据时代下市场营销的机遇与挑战分别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较为可行的市场营销策略。

  • 标签: 市场营销 时代背景 观念演化
  • 简介:摘要针对当代我国庭院景观设计存在的一些典型问题,如设计与施工脱节、模仿现象明显以及盲目追求“档次”等,本文提出了一些观点和解决方法。

  • 标签: 庭院景观设计 现状及前景
  • 简介:摘要:在新形势下,企业对于人才的吸引力、凝聚力,直接关系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可借助互联网时代的大数据技术、互联网技术建立管理系统,实现多元化、多维度的综合性管理。本文将对在互联网时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新趋势进行分析,研究在互联网时代制约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发展的因素,探究在互联网时代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有效策略,以期推动企业的稳定、长久、可持续性发展。

  • 标签: 互联网时代 人力资源 新趋势
  • 简介:摘要:青龙河束河段生态廊道项目建设已成为丽江市未来一段时间生态水利建设的发展重点,对其项目建设的分析研究意义重大。本研究主要从本文主要从青龙河束河段生态廊道项目建设的意义、可行性、原则及具体的措施进行探究,从而为此项目的开展提出必要的建议。此项目建设对全面推动丽江坝区生态水网建设、促进丽江市水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其它类似项目的建设提供借鉴意义。

  • 标签: 生态水网 人水和谐 因地制宜
  • 简介:摘要:私家庭院具有安全、实用、私密等特性,设计私家庭院风格的影响因素有很多,庭院的位置,家庭成员的喜好以及植物的搭配风格、房屋风格等都是私家庭院设计需要考虑的因素,本文以私家庭院经济性植物景观营造与养护浅析,从私家庭院的功能性入手,总结了几点造景方法和养护策略,希望可以为广大私家庭院设计人员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让私家庭院造景更加科学合理,进而有效的提高居住家庭的幸福感和舒适感。

  • 标签: 私家庭院 经济性植物 景观营造 养护
  • 简介:【摘要】本文从液化石油气的特性出发,结合当前家庭燃气事故的现状,分析了家庭瓶装液化气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从本质安全方面提出了应用综合技术措施,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的建议,并就如何建立长效安全管理机制进行了初步阐述。

  • 标签: 液化气 事故 安全 措施
  • 简介:

  •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