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仅规定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社会组织在限制条件下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却将公民的诉讼资格排除在外。笔者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是更好地维护人民的利益,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加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人民主体性显得尤为重要。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阐述了生态对于公民的重要性,因此,笔者认为,公民在生态环境保护上的维权属于其应有的权利,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更应保障人民的该项权利,因此,可以在通过设置前置程序等方式对公民的权利加以规范的前提下,赋予公民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此举既能防止滥用诉权又能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
简介:1979年以来,中国检察制度走上了独立发展之路:检察院不再是实行垂直领导制和一般监督制的苏式法律监督机关,而是成长为实行法律监督的中式法律监督机关。相应地,法律监督概念的教义化进程被开启并发展,逐渐获得了法纪监督、侦查监督、监所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民事调解监督等内容。2014年以来,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六中全会分别提出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和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检察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法律监督理论体系也被相应调整:法纪监督不复存在,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被纳入其中。由于检察院主要是一个刑事司法机关,所以,未来应重在坚持对刑事诉讼依法进行程度较强的法律监督,对职务犯罪调查依法进行程度适当的监督,形成"双面监督"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