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新《行政诉讼法》在颁布之际率先响应、临时修改,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新《行政诉讼法》在颁布之际率先响应、临时修改,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简介:摘要:为了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2015年5月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立案登记制度,但是由于立案登记的初步实施,对有些问题上还是存在争议,立案登记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是否存在矛盾,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是否可以解决立案难的问题等等,本文将介绍登记立案制度的背景、相关条款,通过对登记立案制度相关条款的分析,来了解行政诉讼法立案登记与起诉条件之间的矛盾点,从而对其的矛盾与融合进行具体的论述。
简介:“立案不实”的弊端已成为各级公安机关的共识,但目前基层派出所和刑侦部门在立案问题上已处于两难境地。其原因,一是上级曾不客观地强调发案率、破案率。实际上,发案愈来愈多,破案难度也相应在增加,而破案能力却未能随之提高,所以,基层公安部门只有将一些破不了的案件或一些够立案标准,但又无力顾及的小案件,隐瞒起来,不予立案。二是目前上级虽要求基层发案实报实立,但迟迟没有明确规定和措施,难以改变现状。三是社会各界往往把治安状况不佳,犯罪增多说成是公安机关没有做好工作,基层公安机关也只好避讳一些案件,不予立案。如此一来,导致立案数据资料的不实,进而不能正确评估社会治安状况,直接形响了对犯罪规律的分析,难免造成上级决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发生偏差,同时也埋没了基层公安机关的实际工作量。公安干警出了很多现场,牺牲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