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新《行政诉讼法》在颁布之际率先响应、临时修改,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新《行政诉讼法》在颁布之际率先响应、临时修改,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简介:摘要:为了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2015年5月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立案登记制度,但是由于立案登记的初步实施,对有些问题上还是存在争议,立案登记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是否存在矛盾,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是否可以解决立案难的问题等等,本文将介绍登记立案制度的背景、相关条款,通过对登记立案制度相关条款的分析,来了解行政诉讼法立案登记与起诉条件之间的矛盾点,从而对其的矛盾与融合进行具体的论述。
简介:民事立案检察监督制度存在概念表述不一、法律规范缺位以及司法机关各行其道等制度屏障,单纯利用传统法学的概念式研究方法难以突破研究困境。问题的症结在于现行规范类型导致民事立案检察监督制度的空洞化:立案登记制度的改革规范了法院的立案受理行为,审判监督程序吸收了对生效的不予立案、驳回起诉裁定的法律监督,民事公益诉讼的兴起弱化了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的职能。从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性质以及其与审判权和诉权的关系上看,民事检察监督权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行使。民事立案检察监督程序的设计应当与其监督的案件的性质、争议事项的重要性及复杂程度等因素相适应。民事立案检察监督程序主要由检察机关依职能启动,以当事人申请为辅助。检察机关在实施时,可区别案件情形,采取支持、督促起诉,检察建议,抗诉,移交纪检、反贪、反渎等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四种方式,通过刚性监督和柔性监督构建多层次的立案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