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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行为共同说与犯罪共同说将共犯本质作为根本分歧。由于决定共犯成立范围,故共犯本质问题有必要再予讨论,且应起步于对共犯本质概念的首先明确,而共犯本质又应在犯罪本质之下获得界说。对应着犯罪本质是罪责性,共犯本质应是罪责共同性而非行为共同性。因在远离有责性即罪责性的“行为层次”上将行为共同视为共犯本质,故行为共同说背离了罪刑法定原则等刑法基本原则和刑法责任原则。在自称的诸多合理性及其对犯罪共同说的各种批判被破解之后,行为共同说在我国还是面临着实定法障碍和刑法基本原则特别是罪刑法定原则障碍。由于将共同犯罪视为“数人数罪”的“乌合之罪”,故行为共同说不是共同犯罪的建构理论而是瓦解理论。

  • 标签: 共犯本质 行为共同 罪责共同 责任主义
  • 简介:自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公布的22号指导性案例开始,法院受理的先行行政行为案件数量呈迅速上升趋势,该指导性案例成为各级法院司法审查先行行政行为案件的判例指导,但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只以"形而上学"的角度去看待行政行为的"原因"和"结果",并没有以辩证法的眼光关注于"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动态"联系。在实践中后续行政行为与先行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复杂且特殊,而以对典型案例中所遇到的问题为基础构建的"吸收说",有利于对先行行政行为的性质认定以及法官裁判的同一性。

  • 标签: 后续行政行为 先行行政行为 多阶段行政行为
  • 简介:法治的核心理念,一是对政府权力的约束和限制,二是对人民权利的维护和保障.法治是政府存在和运行的重要依据,政府亦是践行法治精神,实现社会法治的重要运行载体.法治与政府的结合要求政府在具体行政行为中遵循着人民主权、社会契约、为人民服务的价值原则.在现实中,法律和制度的制定、颁布和实施常会受到不同利益主体的影响,使政府在行政过程中陷入良与恶、现实与自然两难抉择的困境.而如何在这种困境中明辨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义性,是法治国家的哲学基础.

  • 标签: 政府法治 行政行为 价值意蕴 合法性 正义性
  • 简介: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之中,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等都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从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学理基础入手,分析了司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几点标准。

  • 标签: 抽象行政行为 司法审查制度 审查标准 学理
  • 简介:摘要一直以来,学者们对准行政行为的研究未给予应有的关注,至今未能从理论上对准行政行为的性质进行界定。为此,笔者通过陈述我国法律关于准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定,阐述法律规定的缺陷和准行政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因,希望能够借以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 标签: 准行政行为 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
  • 简介: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缓的同时根据其犯罪情况等决定的"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能否落到实处,取决于死缓二年期满后能否"依法减为无期徒刑"。这意味着,不能脱离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来理解"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对被判处终身监禁型死缓的罪犯而言,基于其在死缓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在二年期满以后,应当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这与终身监禁型死缓的结局取决于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不同表现的立法本意相契合,有助于限制终身监禁的实际执行,尽量减少终身监禁制度的弊端。为适当拉开终身监禁型死缓与普通死缓、限制减刑型死缓在刑罚力度上的差距,可以考虑将被判处终身监禁型死缓的犯罪分子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后最低实际执行的期限设定为不能少于23年有期徒刑。对终身监禁制度的限制适用不应以曲解法律、背离该制度的设定初衷乃至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为代价。终身监禁的执行不受终身监禁执行期间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影响,对正在执行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也不存在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可能性。

  • 标签: 终身监禁 执行 刑法教义学 重大立功表现 暂予监外执行
  • 简介:极端主义犯罪侵犯的是公共生活的安宁权,极端主义以系统的理论和主张为支撑,其与恐怖主义的区分在于是否以政治指向性为必要。不宜将单纯制作极端主义物品的行为认定为宣扬,因个人诉求得不到满足而煽动或胁迫群众抵制法律制度实施的不属于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制他人留有极端主义发型或在身体上纹刻极端主义图案的不属于强制穿戴,非法持有宣扬极端主义物品罪中的宣扬强调的是物品本身在客观上彰显、体现了极端主义思想,而不能将其理解为主观的超过要素。

  • 标签: 刑法教义学 价值 极端主义犯罪
  • 简介:《专利》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在用法教义评价上述条文之前,先简要说明一下教义,北大法学院凌斌认为,教义是对由本国立法条文和司法案例中的法规范构成的实定法秩序做出体系化解释的法学方法。[1]此外,王泽鉴先生也认为:教义是一门将现行实在秩序作为坚定信奉而不加怀疑的前提,并以此为出发点开展体系化与解释工作的规范科学。[2]那么可以说,教义的基本立场是立足于本国现行法律,然后对其做体系化解释。即教义首先要做的是信奉现行,正如诺依曼所说:教义要以对一国现行实在秩序保持确定的信奉为基本前提,这也是所谓的“教义”的核心要义所在。那么,对于国内各位学者对待上述条文的分歧:李阳认为目前的规定有不合理之处,专利权无效,专利合同也应该无效,专利转让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按照不当得利返还;以及刘铁光在《专利无效后法律项目》中对现行法律的规定的认同。就本文而言,应当秉持刘铁光的观点。因为如果就教义的角度评价,我们就要以信奉该法条所规范形成的秩序为前提,来对其做体系性的解释。这是从教义的角度评《专利》第47条第二款的基本立场。

  • 标签: 《专利法》 法教义学 第二款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权无效 专利权转让合同
  • 简介:摘要一直以来,学者们对准行政行为的研究未给予应有的关注,至今未能从理论上对准行政行为的性质进行界定。为此,笔者通过陈述我国法律关于准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定,阐述法律规定的缺陷和准行政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因,希望能够借以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 标签: 准行政行为 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
  • 简介: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包含着强烈的道德评价、体现了浓厚的价值判断,其语义具有游移性、模糊性、抽象性,属于原型范畴。对其进行解释时,首先应当确定“猥亵”的典型原型、核心事实;对属于非典型原型的差的样本,应首先考查行为是否侵害了被害人的性羞耻心、性自主权及社会风化,在此基础上,在事实和规范之间进行解释论循环;对于和典型原型相似度极低的更差的样本,应考察其实质的危害性,结合言外语境、大众期待来确定其刑法意义。

  • 标签: 强制猥亵 侮辱罪 原型范畴 法益侵害性 解释论循环
  • 简介:证券处罚行刑衔接过程中的各阶段,监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会做出相应的行政行为,此类行政行为因涉及与刑事司法机关的衔接,其可诉性问题十分复杂。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分析证券处罚行刑衔接过程中有关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监管机关的移送行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认定及同种罚在案件的不同阶段,其可诉性亦不相同。

  • 标签: 证券处罚行刑衔接 可诉性 移送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认定
  • 简介:违法行政行为的撤销需要综合考虑行政合法性与的安定性之间的价值冲突,需要考虑撤销所欲实现的公共利益与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之间的冲突,等等。文章以“具有第三人效力的违法行政行为的撤销”为研究对象,在对违法行政行为作合理的类型划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违法行政行为所关涉的相互冲突的价值与利益进行衡量取舍,进而建立相应的撤销规则,以使它们达到大致的平衡。

  • 标签: 违法行政行为的撤销 第三人效力 撤销模式 撤销裁量
  • 简介:对于防卫行为伤及第三人,现有理论学说主要评价了行为人的责任形式,但没有重视行为本身包含的防卫性,也不能很好地解决普遍存在的行为人期待可能性降低的问题。通过分析可以发现,防卫行为伤及第三人与传统的防卫过当在行为的防卫性、不法的减轻、责任的减少以及预防必要性降低等方面存在实质的相似,因此可以将其归入防卫过当,适用《刑法》第20条第2款。将防卫行为伤及第三人评价为防卫过当后,可以在过当事实的意义上来理解防卫行为给第三人造成的伤害;在确定行为人对过当事实的责任形式之后,适用《刑法》第20条第2款可以进一步全面地评价行为人期待可能性降低的程度,进而给予行为人法定的减免处罚待遇。

  • 标签: 防卫行为 第三人 防卫过当 期待可能性
  • 简介:判例作为法律适用经验的原初形态,既是法律实践的直接经验来源,也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对象。通过对德国成熟的判例文本之形式构成和实质内容进行定位分析,能为我们厘清判例这种"混合物"的不同成分,进而明确这些"成分"在法律实践中不同的功能与作用。依据德国法的特点,这些成分可以以"教义"为标准划分为"教义成分"与"非法教义成分"。一方面弄清判例中的"教义成分"是我们应该着力的重点,但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忽视"非法教义成分"。因为这些"非法教义成分"有可能通过"教义化"而被转化为教义因素。比如"法政策"因素,它在公法判例中的积极作用随处可见。所以对判例的成分分析需要根据不同的法律适用情景来具体讨论,从而规整出经验性的有效的分析范式。

  • 标签: 判例 法教义学 法政策学 成分分析
  • 简介:对责令限期拆除是行政强制还是行政处罚的认定,往往决定被告行政行为是否成立,进而影响诉讼的胜败.然而,实务界和理论界对该认定的认识并不统一.产生较大分歧的主要原因是混淆了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法律属性.根据对行政行为阶段、关于责令限期拆除的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法》与《行政处罚》的规制范围等方面的综合分析,可将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五种情形分别定性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前的告知程序.

  • 标签: 责令限期拆除 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 行政处罚 法律属性
  • 简介:生效案件已经暴露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罪质不明、追诉标准阙如、司法竞合处置有失妥当、积极适用的司法导向淡薄等问题。基于"利用信息网络"的行为特质,应明确《刑法》第287条之一的网络独立预备犯之立法旨趣,是一般性罪名,起基础性的规制功能,取代《刑法》第287条发挥司法兜底之用。不宜限制解释"其他、等‘违法犯罪’(信息、活动)",扩张解释更符合第287条之一法定的相对有限的一般性规制功能。"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是限制刑罚处罚的提示性规定,本罪在实践中与关联犯罪的实质竞合概率应极低。应确认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的具体法益内容,固化其释机能。应明确"情节严重"的具体追诉情形,注重通过案例指导制度提供持续性的司法供给。

  • 标签: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司法样本 刑法教义 法律适用
  • 简介:《中国民事诉讼重点讲义》以现行法规范作为阐述的出发点,注重对司法实践的归纳和回应,尝试提炼关于中国民事诉讼的体系化理论,因为这些特点,可以认为这是一部具有清晰的教义方法论意识的民事诉讼法学著作。但从该书中也能看到,我国的民事诉讼教义研究将会长期遭遇现行"规范化不足"、现有理论"体系化不足"以及司法实务"确定性不足"的挑战。对于未来教义研究者而言,要特别关注"法外因素的处理""立法论与司法论的协调"以及"社科法学方法的引入"等问题。

  • 标签: 法教义学 司法论 立法论 社科法学
  • 简介:被害人所追寻的目的因被欺骗而落空的特殊诈骗案件,典型表现为捐赠诈骗、乞讨诈骗等,实践中主要存在约定的使用目的落空和其他目的落空两种类型。被害人目的落空案件应否被纳入诈骗罪的可罚性范围内,教义上存在较大分歧。学说主要对诈骗罪客观构造中的欺诈行为、财产处分、财产损失等要件进行规范化理解,但这导致了诈骗罪客观构造的复杂化和犯罪认定的模糊化。应当承认捐赠诈骗等案件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并进一步讨论损失结果的客观归责问题。捐赠诈骗的欺诈行为制造并实现了上不被允许的风险;这种风险制造的行为,导致被害人出现的错误缺乏益关联性,其同意有效;在利他情形下,被害人有意识的自我损害应由被害人自我答责,排除损失的客观可归责性,从而排除诈骗罪的可罚性。

  • 标签: 被害人目的落空 诈骗罪 捐赠诈骗 客观归责 自我答责
  • 简介:犯罪在网络空间的代际演变过程中引发共犯参与归责模式的进退维谷,司法解释与《刑法修正案(九)》相继采取网络共犯正犯化的立法模式予以应对,理论界亦视其为破解网络共犯困局的"万能钥匙"。但是,此种延展益保护触角的预防性立法存在诸多值得商榷之处,不能片面推而广之。立足本土共犯立法例,整合解释学智识资源以求化解网络异化难题。建构以"技术控制"原理解读网络不法归责目的对实现网络服务商刑事责任的教义限缩意义重大,应建立将归责重心从立法转向刑事政策导向的目的理性的教义体系。

  • 标签: 网络服务商 共犯归责 技术控制 教义限缩
  • 简介:法条主义以及教义的核心命题包含着以下疑问:通说的存在是否真的有助于我们解决部门法中的实践问题?教义的"融贯性—体系性"究竟是怎样的标准?教义又如何以这一标准来理解法律实践?更一般地说,以达成通说并致力于务实地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教义是否是法学研究的好典范?对法律解释合理性的深度反思表明,教义的两个根本前提之间存在着不可消解的内在矛盾,无法有效辩护自身立场。教义家过于单薄地理解了法律实践的意义,因而在根本上误解了自己的主张。理智上可辩护的法学是一种以理论化的方式理解法律实践的学问。法学是法理之学。

  • 标签: 法条主义 法教义学 合理性 体系性 融贯性 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