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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针对国内集装托运作业的特殊性,分析托运单对各方当事人(托运人、承运人、船代、货代)关系的影响,指出托运单最多只能在船代和货代间形成安排运输的合同或待运合同,而不是托运人和承运人间的运输合同,后者的订立是履行前者的结果,因此提单对运输合同的证明作用需要进一步澄清。

  • 标签: 集装箱运输 运输合同 托运单 提单
  • 简介:集装超期使用费(又称滞箱费),是指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及托运人超期使用集装而向承运人支付的费用;其收取先是规定干部门规章,后来形成一种行业惯例,海商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收取滞箱费的法律根据。集装的交接方式及其经营模式决定了在海运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集装使用合同关系,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集装租赁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能就滞箱费提出索赔的只有集装使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承运人)。承运人公布的滞箱费费率,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应作为计收滞箱费的标准。滞箱费不存在设定赔偿限额的问题,在滞箱费过高时,责任方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法院进行变更。

  • 标签: 滞箱费 使用合同 索赔主体 约定赔偿
  • 简介:承运人网站公布的滞箱费费率是否具有约束力、法院可否根据申请对滞箱费进行调整或者设定限额等问题一直困扰着航运和海事司法界。从滞箱费的实务运作、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海事司法实务等角度分析,认为近年来在国际集装运输中逐渐形成承运人对超期使用集装者收取滞箱费的航运惯例,滞箱费是承运人依航运习惯对超期使用集装者收取的赔偿费用;承运人网站公布的滞箱费费率具有约束力,一般不宜调整。

  • 标签: 滞箱费 国际航运惯例 集装箱运输
  • 简介:<正>第一条为了促进上海口岸海上集装国际转运业务的发展,保障经营人合法权益,加速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海上集装国际转运,是指由境外装船启运的国际集装及其货物,经上海口岸换装国际航运船舶后,继续运往第三国或地区指运口岸的集装中转运输和装卸等经营活动。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上海口岸从事海上集装国际转运及其相关的代理活动。第四条上海口岸管理委员会负责上海口岸海上集装国际转运的组织协调工作,上海

  • 标签: 上海口岸 国际集装箱运输 转运集装箱 转运业 船舶代理人 上海海关
  • 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国际集装运输管理,明确有关各方责任,适应国家对外贸易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海上国际集装运输企业及与海上国际集装运输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海上国际集装

  • 标签: 国际集装箱 集装箱运输管理 集装箱货物 集装箱运输业务 集疏运 理货
  • 简介:承运人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请求集装超期使用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已基本得到了司法界的认可。但纵观近几年出现的集装超期使用费纠纷案,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自承运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具体应从哪个时间点开始计算,导致相关事议的发生。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总结和分析,为今后处理集装超期使用费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问题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 标签: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诉讼时效 承运人
  • 简介:在海运货运代理中货运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时可能作为代理人、承运人及居间人的三种身份状态出现.货运代理人在未取得签单权的情况下为船东揽货的行为系违反代理中的诚信义务并非双方代理.我国应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从立法上对货代行业中存在的双方代理加以禁止.

  • 标签: 货运代理人 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 托运人 法律地位 诚信义务
  • 简介:当前,我国货运代理的性质及其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已成为航运、保险、贸易、港口、司法和其它相关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因为有关货运代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在逐年迅速增长,且这类纠纷至今没有从法律上形成一个较统一的认识。因此,任其发展,不予以研究,不采取有效的法律或行政措施,必然会影响和阻碍我国外贸运输业的正常发展,继而直接影响我国的外贸进出口业务,以及我

  • 标签: 货运代理 中转运输 委托方 第三方 船舶代理 代理协议
  • 简介:众所周知,我国目前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国内沿海货物运输,采用了有很大差别的法律制度。对于国际货运,在我国海商法正式出台以前,以海牙规则为基础的提单公约和国际航运惯例仍将调整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关系,而我国目前正在制订的海商法,采用的是海牙——维斯比规则的基本原则。对于国内沿海货物

  • 标签: 承运人责任 海牙规则 维斯比 托运人 汉堡规则 完全过失责任制
  • 简介:随着国际货运代理角色的转换,有关货运代理的经济纠纷也在迅速增长,因此,如何识别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确定其法律责任,已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笔者办理的一起比较典型的案件入手,从理论和司法实践角度,对货运代理人的地位和法律责任的范围进行了深入分析,以期为我国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建议。

  • 标签: 货运代理人 法律责任 识别 地位
  • 简介:“严格控制转委托”的司法政策,其目标应主要归结于严格认定“转委托后果由委托人直接承担”的情形。在考察货运代理人履行行为时,应综合考虑委托的信赖基础及现代商事交易规律,允许货运代理人合理使用履约辅助人以扩展其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对于合同主义务,货运代理人应亲自履行;若需转委托并由委托人直接承担后果,亦应征得委托人之同意。对于从义务及附随义务,货运代理人可无需经委托人同意,使用履行辅助人加以执行,并就其后果向委托人承担责任。

  • 标签: 货运代理人 转委托 履行辅助人
  • 简介:货运代理是连接贸易与运输的纽带和桥梁,已然成为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交易链上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目前货运代理的市场主体资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层层转委托的连环代理十分突出.货运代理企业通过转委托赚取了中间利益,但在纠纷发生后却互相推卸责任,委托人难于确定责任人.此时,对转委托中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晰确定,

  • 标签: 货运代理企业 法律效力 委托行为 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贸易 市场主体
  • 简介:首先分析了货运代理人收据(FCR)的特征及其法律性质,以及其中所涉货运代理人和实际托运人(发货人)的法律关系。继而结合几个关于FCR的最新案例,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所涉货运代理人的单证报告义务和实际托运人(发货人)主动索要单证义务之间的关系,并总结不应根据第8条向货运代理人施加法定的绝对单据报告义务,实际托运人(发货人)自身应该主动索要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

  • 标签: 货运代理人收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交单义务
  • 简介:中国没有具体的货运代理的法律制度,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调整货运代理行为,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与争论。从中国海上货运代理行业的特点出发,以发达市场的做法为背景,分析了中国货运代理实行间接代理制度的根据与优势,探讨了货运代理的身份识别、代理权限、转委托、维护货主利益的义务等问题,提出了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3条为基础构建中国的海上货运代理制度的观点。

  • 标签: 代理 间接代理 货运代理 转委托
  • 简介:通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梳理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的判例,并结合FOB外贸实务中货运代理人履行交单义务的困惑与风险,提出应对第8条规定进行相应完善,以规避贸易风险不当地向运输法领域转移。

  • 标签: 货运代理人 实际托运人 提单 交付
  • 简介: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入的身份辨识问题,一直是海事审判实践中的棘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虽对如何认定货代企业的法律身份问题有所规定,但针对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形,其倾向于在对收货单、发票等间接证据进行综合衡量的基础上,由法官进行主观认定。此种认定方法随意性较大,很可能会导致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迥然不同。为此,在综合运用相关学科知识的基础上提出了“身份推定”这一新模式,以期为解决上述认定难题提供一种思考径路。

  • 标签: 无船承运人 货运代理人 身份推定
  • 简介:<正>1.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法释〔2012〕3号3.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 标签: 货运代理 承运人责任 托运人 合同成立 赔偿责任 概括委托
  • 简介:不真正连带债务作为一个民法理论和实务上的重要制度,我国学界重视不够,实务操作也不统一,有的错误运用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裁判案件,亟待统一和规范。本文通过对一起典型的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的分析,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特征、类型、效力等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

  • 标签: 不真正连带债务 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案 机电 江苏 货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