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是“养老育幼”精神在我国继承法中的体现。从这一条文的规定中,呵以看出遗赠扶养协议具有如下特点。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它是扶养人和受扶养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便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按协议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根据这个协议,受扶养人在世时,扶养人就首先对他承担扶养帮助的义务;在受扶养人死亡后,扶养人就可以接受遗赠。这就使之与一般的遗赠和附有义务的遗赠区别开来。一般的遗赠和附有义务的遗赠,都是单方的法律行为,都是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而附义务
简介:摘要:研究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适用,都必须回答遗赠扶养协议能否适用合同编,应如何适用合同编的问题。要回答这一问题,必须先弄清楚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根据通说,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方法律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合同。对于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继承编没有规定的,应直接适用合同编的有关规定。此外,基于遗赠扶养协议的立法初衷,双方当事人均不具备任意解除权。
简介:【摘要】《民法典》第230条删除了原《物权法》第29条关于遗赠导致物权变动的规定,使遗赠物权变动由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来调整,但这种修正的正确性仍受到质疑。遗赠的物权变动规则与遗赠的效力是一体两面的关系。明确遗赠的单方法律行为性质,当然适用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规则;我国作为在物权变动模式上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的国家,同时采取了遗赠和遗嘱继承相区分的区分主义立法模式,决定了遗赠的债权效力,再次肯定了物权变动一般规则在遗赠领域的正确适用。
简介:摘要:泸州遗赠案作为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自判决以来引起了法律界的高度热议,该案援引公序良俗原则作出判决,引出了适用法律规则还是原则的问题。按时该案表面上是公序良俗原则和继承法规则之间的相互碰撞,背后却隐藏着我国对于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缺位的问题。要解决此问题,需要规范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形成一种规范体系以明确法律原则的适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