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在最近的一项关于乡村宅基地纠纷的研究中,接触到大量民事诉讼档案,在阅读法律卷宗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个很大的困惑,那就是诉讼当事人双方在提出权利主张时所表达的事实,常常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且都会提供相关的人证、物证,这使人产生无所适从的感觉.从法官的角度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力寻求最大限度的法律事实,以使纠纷获得公平的解决,法官所关心的是"法律事实".而法律人类学者所关心的是纠纷及其解决机制背后的秩序逻辑,是一种"社会事实",但具体到一个诉讼案件,法官对法律事实的选择也可能成为学者所关心的社会事实的一部分.苏力认为:"中国法官常常把在英美司法中的事实争议处理称作定性……中国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在处理事实争议时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在现有的制定法概念体系中为这些带刺的事实安排甚至挤出一个合适的位置."[1](p221)苏力的分析颇具洞见,他所关心的问题是基层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角色选择问题,对我有很大的启发意义,但我更为关注的是司法实践背后的法秩序问题,因此会透过所谓法律事实的争议去揭示其中蕴涵的社会事实.
简介:基于区域城乡一体的思想构建乡村性指数RI,通过GIS-ESDA空间分析框架,运用空间自相关、空间变差函数等测度模型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县域尺度江苏省乡村性空间格局演变和机理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1990年以来县域尺度江苏省乡村性表现出较强的空间自相关性,相似地区在空间聚集分布,且集聚的程度不断增强;乡村性热点区空间结构主要以徐州-宿迁-淮安为核心的圈层结构,并且不断向盐城集聚,呈现出明显的地理集中演变特征;县域尺度乡村性空间格局的连续性和自组织性越来越强,由空间自相关引起的结构化分异的机理越来越显著;东北一西南方向乡村性空间差异较小,东南-西北方向乡村性的异质性则十分明显,空间差异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