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流抵契约系指抵押设定契约中约定于债务已届清偿期而未为清偿时,抵押物之所有权移属于抵押权人之契约。按2007年3月28日修正前台湾"民法"第873条第2项,即为流抵契约禁止之规定。一般通说均认为,债务人于借款时均处于急迫窘困之情形,债权人可能利用债务人此种不利处境,迫使债务人与其订立流抵契约,以价值甚高之抵押物担保小额债权,图谋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权,以牟取非分之利益。然现今社会是否如此,有待观察。因此,修正前台湾"民法"第873条第2项改列为修正后台湾"民法"第873条之1并规定为:"约定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为清偿时,抵押物之所有权移属于抵押权人者,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为抵押物所有权之移转时,抵押物价值超过担保债权部分,应返还抵押人;不足清偿担保债权者,仍得请求债务人清偿。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权移转于抵押权人前,得清偿抵押权担保之债权,以消灭该抵押权。"基此,本文乃探讨台湾担保物权修法时,何以对流抵契约禁止原则有如此重大之转变。
简介:改革开放19年的实践,使中国大众的道德意识、道德行为、道德评价及修养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传统的道德价值观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如何评价业已发生的道德价值观念革命,指导、调整国民的利益关系,校正、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引导公众道德价值观向适应市场经济的方向发展,这是实践给新时期道德建设提出的一大难题。笔者认为,倡导“进取互利”道德原则是破解这一难题的一剂良方。“进取互利”原则,指的是人们在实现自身利益过程中,其行为以不损害他人或社会集体利益为前提。这一原则的核心,一方面强调通过进取型行为给社会带来益处,推动社会进步;另一方面倡导互利来实现社会诸方面的和谐统一,保障社会运行的良性循环。一、“进取互利”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