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取得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有权并给予公平补偿的行为。合法的土地征收行为应当具备公共利益的目的、补偿合理性、程序正当性等要件。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是国家行使土地征收权的前提,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让渡的唯一正当理由,也是判断土地征收行为合法性的根本标准。实现公共利益,有利于控制土地征收行为,保护我国有限的农用土地资源,防止土地征收权的滥用以及公共权力向房地产市场的过度扩张。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研究的土地征收仅限于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在给予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后,强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以及对农民房屋等土地附着物的拆迁等行政行为。开发商基于商业目的对土地权利的买卖和拆迁,牵涉到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不在土地征收范围之列。
简介:现行土地法律虽然明确了农民的土地产权安全性,但由于现实中执行不到位,造成农民感知较低的产权安全水平。本文利用江苏、湖北、广西、黑龙江四省626户农户的调研数据检验了土地政策实施过程中农户产权经历和村级产权情景对农民产权安全感知的影响。研究表明,安全的土地产权经历和产权情景会强化农民的产权安全感知,且产权情景对不同类型农户的农民产权安全感知的影响存在差异。具体来说,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经历土地调整分别提高和降低了农民产权安全感知,村级土地调整情景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时间抑制了农民产权安全感知,且对不同类型农民的影响不同。为此,建议从协调村级自治与土地法律间的悖论,推进新一轮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规范村委会代理行为,构建村庄治理"合作共治"模式两个方面强化农民的产权安全感知。
简介:"土地征收"概念是宪政国出现才开始孕育的。近代中国学习西法,土地征收制度与概念被引入。然而,"土地征收"概念在中国的产生与形成并非一蹴而就。清末先是使用"购地",学习日本法后,转而使用"收用土地",后直接改为"土地收用"。进入民国,北京政府时期还使用"土地收用",至南京政府时期改为"土地征收"。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土地收用""土地征收"夹杂出现,并没有明显区别;同时,又产生了"土地征用"一词。通过梳理民国时期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与学理,比较"土地收用"、"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等概念,可知民国时期的"土地征收"概念经历了"古典时期"与"扩张时期"的演变与发展。这种变化也是民国政治制度与公法制度变迁的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