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目的探讨地西泮外敷宫颈在分娩过程中软化宫颈,从而缩短第一产程,促进产程进展的效果。方法将20例初产妇分为2组,实验组在产程中使用地西泮外敷宫颈后辅以手法扩张宫颈与单纯手法扩张宫颈相比较。结果实验组扩张宫颈有效率与对照组比较有统计学意义(P〱0.01)。
简介:【摘要】目的探究助产护士分娩前指导对产程的影响,观察分析其临床效果。方法 研究对象主要为我院所抽取的 86例产妇, 2019年 4月 -2020年 3月为研究时间,并且通过随机的方式将研究产妇分为两组,每组为 43例。研究期间为两组产妇提供不同的护理工作,最后对助产护士分娩前指导对产程效果以及常规护理效果进行对比与分析。结果 研究组产妇助产护士分娩前指导对产程护理满意度为( 90.69%),对照组产妇的护理满意度为( 76.74%),经统计学对比分析,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P<0.05)。结论 通过对两组产妇采用不同的护理模式,最终发现,研究组助产护士分娩前指导对产程可以提高产妇分娩信心,提升产妇自然分娩率,减少产妇产后出血量,具备了很高的临床应用价值,应该大力推广与使用。
简介:摘要目的分析不同产程标准下的分娩情况,评价新旧产程标准在临床上的应用效果。方法选取我院2014年10月—2015年10月期间收治的990例产妇和2016年3月—2017年3月期间收治的1030例产妇作为研究对象,行分组对照研究,前者为对照组(旧产程标准),后者为研究组(新产程标准),观察两组产妇的分娩情况。结果与对照组相比,研究组产妇的第一产程相对更长(P<0.05),自然分娩率相对更高(P<0.05),而产后并发症发生率、胎儿窘迫发生率和新生儿窒息发生率相对更低(P<0.05)。两组产妇的第二产程时间、第三产程时间以及新生儿Apgar评分对照相仿(P>0.05)。结论新产程标准的应用,对于提高分娩安全和保障母婴健康有着积极的影响。
简介:摘要目的针对孕妇分娩过程的研究分析,研究硬膜外分娩镇痛配合积极产程管理对分娩结局的影响。方法选取2018年1至12月在我院分娩的172例单胎足月孕妇,其中72例行连续硬膜外分娩镇痛配合积极产程管理(观察组),100例采取常规分娩(对照组)。结果观察组产妇镇痛后各时间点数字评分法(NRS)评分均较对照组降低,镇痛起效时间(10.5±6.4)min。两组的活跃期及二产程时间、新生儿Apgar评分、出血量均无显著差异;观察组的缩宫素使用率高于对照组,剖宫产率低于对照组。结论硬膜外分娩镇痛配合积极产程管理,镇痛效果确切,不延长产程,可降低剖宫产率,对母婴安全。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气囊仿生助产能否加速产程进展,提高阴道分娩率。方法选择我科2012年8月至2012年9月住院分娩的产妇、年龄在17~33岁、孕周在37~40周、单胎头位,无头盆不称、无骨产道及软产道异常,无合并症,分为观察组(气囊仿生助产)和对照组(自然分娩)各50例。对比观察两组产程缩短情况,结果两组比较,观察组各产程较对照组明显缩短。
简介:在民法中,专为债权人利益而设计的连带债务制度,如何在破产法中妥善加以运用,是我国在制定新的《破产法》时须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在破产程序中,连带债务同样具有双重法律效力,即各债务人的整体对外效力以及多数债务人内部各债务人之间的对内效力。在对外效力上,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当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被裁定开始破产程序时,连带债务人之间如何承担连带债务,即债权人应以何种债权额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何人行使其债权。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并未加以规定,瑞士立法例无疑是很好的借鉴。在对内效力上,主要解决连带债务人的内部求偿权问题。在《破产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民法理论以及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仍然需要我们作为思考的基石。
简介:摘要产程的正确处理对于促进安全分娩、降低初次剖宫产率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对于正常和异常产程的认识、管理,近年来一直是学术界的焦点和热点。2014年,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产科学组在《新产程标准及处理的专家共识(2014)》中引入新产程的理念并推荐以宫口扩张6 cm作为活跃期的标志。而在2020年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产科学组联合中华医学会围产医学分会发布的《正常分娩指南》中,基于近几年发表的一些高质量的研究,则推荐以宫口扩张5 cm作为活跃期的标志。针对目前有关潜伏期与活跃期界定标准的争议,本文将对第一产程研究的发展史、特别是活跃期界定的变迁进行回顾及综述,阐明不同活跃期定义的依据及其变迁的循证医学证据,并就其对于临床实践的影响进行分析,旨在向临床医师更新产程处理中的理念,对产程的管理有更多的耐心和信心,以促进阴道分娩,降低剖宫产率,为母儿安全保驾护航。
简介:<正>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的财产的执行程序。为了加强破产程序中的财产管理,就必须要有相应的人员负起责任,建立高效、精干的财产管理人制度。临时财产管理人,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委任的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并予以占有和处分的人员。破产程序中的财产管理人制度,因所采取的破产程序制度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宣告开始主义。法院宣告破产前,破产程序并未开始,法律上没有理由设立专门的财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法院仅在破产宣告时,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则有必要建立分阶段的财产管理人制度。法院受理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