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实施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可以依案情需要分别选择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就是对行政处罚中的简易程序的界定。在实施简易程序时,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一、简易程序也得履行告知义务有的执法人员认为,选择简易程序进行处罚只要当场开单收钱即可,不必多费口舌,有时甚至态度生硬,不作任何解释。实际上,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一部程序法。2001年5月1日起旅行的新的税收征管法强化了税务执法的很多程序规定,这不仅表现在税务机关的主体地位得到加强,还表现在对一些执法程序的完善方面。在依法治税的今天,各级税务部门不断强调要改变原来“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瓢注重税务执法行为的“行政程序”。要依程序办事,首先就要明白什么是行政程序?行政程序也称行政手续,它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以及实施这些方式和步骤的时间和次序。其中:实施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以及实施这些方式,步骤的时限和次序是行政程序构成的四个要素。与之相适应,税务机关在依程序执行税法时,也应重点从这四个方面进行把握,避免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切7实提高依法治税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