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 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 互联网金融创新,是指以互联网为媒介,实现人与人之间借款和贷款等活动 ,伴随 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借贷也日趋多样化。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 得到了 有效缓解。因为它是一种新型互联网创新金融模式 ,所以对于金融交易中存在的高收益同时也伴随有高风险的特征同样也在网络借贷的发展过程中日益凸显。本文通过对我国网络借贷基本现状的分析,提出相关意见,制定一系列措施加以完善。当然一切都要建立在不违背金融理论和尊重法律原理的基础上,期待能为我国的网络借贷这一新型借贷模式的健康发展做出理论贡献与实践价值。
简介:1995年甲企业与乙企业(均为非金融企业)签订联营协议,约定由甲企业向乙企业提供资金若干万元,由乙企业负责经营某项目,合同期限为一年,期满后乙企业向甲企业返还所提供的资金,并支付所提供资金的15%的利润。合同签订后,甲企业按约定向乙企业提供了资金。合同到期后乙企业不但不能向甲企业支付利润,就是本金也没能偿还。为此甲企业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乙企业返还所提供的资金,并按合同支付利润。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甲乙两企业所签订的联营合同无效,判决乙企业向甲企业返还其所提供的资金,收缴约定支付的利息,并对乙企业处以银行同期利息的罚款。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决,是因为甲乙两企业之间
简介:A与B相识,口头商定合伙做钢材生意。A因资金不足,要求B多凑些钱,于是,B携带一万元现款与A同往外地采购。当天,俩人投宿于途中某旅社(两人包住一间房)。登记住宿后,B把装有现款的皮包放在被子里,独自到镇上逛街,A因疲倦未去。约半小时,B四旅社,发现A已办了离店手续,皮包内现款已不见,只有一张A的留条:“B,钱暂借一个月,不要声张”。A得此款后外逃数月并将一万元挥霍殆尽。B讨款未果,遂以民事借贷纠纷具状法院。审理中,对A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即本案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及其何罪名存在不同的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A某离店时,写有一张留言条,其内容简短表明:B某的钱款已被他带走和暂借款一个月。由此可以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