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方法》(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令第61号)第十五条规定: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由此可以判断税收优惠的规范性对于IPO企业相当重要,本文重点分析IPO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以及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补缴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情况,从而得出以下结论:外资资金出资不到位,不予享受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待遇;外资企业转内资企业时根据不同情况需补税或不补缴;外资企业在经营不满十年时即转为内资企业时企业会补缴以前年度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应计入当期损益。
简介:利用企业所得税分享改革构建强度倍差模型,使用1997—2012年全国地级市数据,检验了地方财政压力对于投资多样性的影响及相关传导机制。结果表明,地方财政压力不利于投资多样性的提高;在财政压力下,地方容易形成偏向房地产行业的投资倾向。然而,不同地区地方财政压力对投资结构的影响存在异质性。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在财政压力下更容易降低投资多样性;而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应对财政压力时,更倾向于通过多元化投资的方式做大税基、减轻财政压力。优化分税制结构、建立地方性税种能缓解地方财政压力,对于改变地方"房地产集中型"投资结构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简介:<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1月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一、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创投企业,不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生产性企业范围,不得享受税法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