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引言公司的传统理念是追求公司利润最大化,这一理念一直深深影响着公司法和公司治理。但是,公司法人和人一样,它既是一个私法上的主体,也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社会成员。而传统理念只反映了私法上的人的一面,却没有完全反映社会的人的一面;因而它不可避免地会与实践经常发生冲突,受到来自实践的挑战。1920年德国公司法学者开始赋予公司以"公共性"。1924年,英国学者谢尔顿在其"经营者的社会责任"一文中提出了"社会责任",第一次倡导公司"面向公共服务"。20世纪20年代,美国企业管理者中出现了有利于扩大企业社会责任的相互联系的三个观念,即受托人观念、利益平衡观念和服务观念,并为越来越多的企业领导者所接受与实践。他们甚至相信,公司不仅是一个经济机构,还是一个社会和政治机构。1956年,日本经济界提出了"经营者的社会性责任"。但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性关注始于20世纪70年代。而且,伴随着各国企业社会运动的开展,企业社会责任内涵不断扩
简介:<正>一、问题之提出基本案情①:迟×于2001年5月11日从张×处购买黑B-51765号货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同年5月21日13时许,迟×雇用的司机驾驶该车行驶至沈丹公路东陵区五三乡教场公路桥时与他人驾驶的三台车辆发生碰撞事故,迟×车辆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迟×购车前,车主张×已于2000年9月14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一份。现迟×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赔偿其车辆清障费690元及诉讼费用。在诉讼过程中,迟×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赔偿车损险28,633元、第三者责任险39,000元。
简介:<正>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我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食品企业的生产关系到了国计民生。然而近些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地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一词进入寻常百姓的视野,也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谈"食"色变成了茶余饭后的话题,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代表的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将众多食品企业推向道德和法律审判的风口浪尖,民众日益对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加以苛责。①但是,除了在民事、刑事制裁之余,如何以商法的思维去评判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和性质,如何定位企业社会责任的多少和承担的限度,如何在商法思维下将思考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寻求企业营利目标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则是商法学界不无法回避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