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在故意侵害人与知识产权人之间进行强制性资源配置的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的要求,故意侵害人承担的赔偿金超过其给知识产权人造成的损失。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与知识产权客体的经济特征以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经济特征相适应,该制度并不会导致潜在故意侵害人以及知识产权人投入不适当的预防侵权成本,也不会降低资源配置效率;相反,该制度不仅有助于遏制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从而促进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而且有助于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增进社会整体效率。因此,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经济学上的正当性基础,值得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中全面推广。
简介: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保证权利入、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的私人自治,是集体管理得以发挥其制度优势,并在交易成本问题上优于其他类似制度的前提。私人自治的贯彻,既能实现市场供求信息在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及时传递,也能保证定价机制随利用方式的变化灵活调整。由于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由政府主导构建,因而缺乏私人自治存在和适用的土壤,使集体管理组织在运作中引发诸多社会矛盾。只有改变公权力的干预,并通过立法将私人自治体现在集体管理制度中,才能真正实现许可效率与传播效率的协调发展。
简介:针对“辽宁贿选案”导致的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能履行职责的现实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了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在中国宪法实施过程中多次出现的这种筹备组,可以类型化地称为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作为一种具有宪法意义的组织形式与制度雏形,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的设立有宪法及法律上的依据。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的权力主要是一种派生性、临时性、程序性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需要处理好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委员会、上级人大常委会、同级党委的关系。当然,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旨在应对的法理危机亦应当引起足够的注意。
简介:伴随着农村的改革和发展,农村土地上形成了三个方面的重要权利,一是农民集体对土地享有的集体所有权;二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对土地所拥有的经营管理权或代表行使权;三是农民个人对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农地集体所有权是农地经营管理权和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根源和基础,它影响、决定着经营管理权和承包经营权存续发展的宗旨、方向和内容。而为了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集体组织的经营管理权可以超越所有权而得以独立地发挥作用。同时,农民个人的承包经营权也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绝对性,不受农地集体所有权等的不当干预。在农村的进一步改革发展中,各方面的农地权利需要在相互联系协调中不断完善发展,形成一个严密而和谐的农地权利体系,并建立相应的司法保护体系,从而有效地推进农村的改革发展。
简介:在中国,城乡土地的二元结构,导致附属于土地上的房屋被法律区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两种不同性质的房屋在遭遇国家征收时表现出明显的差异并受到不同的待遇。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在实践中呈现出法律规制的不统一、补偿标准的混乱性以及安置方式的单一性等缺陷。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制度的构建既需要满足当前的现实诉求,更需要着眼于与将来不动产统一征收立法接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应以不动产财产为中心构建征收补偿制度,土地所有权归属与土地使用权补偿归属分离符合法律与现实诉求。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制度的构建应遵循市场价值规律、保障被征收入居住条件、平等公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