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从国家、集体、经营者和农民角度分别回应了土地制度变革的需求。相比较于其他农地流转方式,通过信托方式流转农地可以更好实现更新农地经营模式,确保农民土地利益以及实现农地保护制度等目标。当前,我们有必要梳理“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土地信托的法律结构,从注重制度建设、完善土地信托的配套制度,并树立信托法思维等角度完善土地信托制度。具体而言,政府可以通过在村集体组织内设置专门的咨询机构,为有意向参与土地信托流转的农户提供咨询服务,让农户发现土地信托制度的优点,进而运用该项制度。需要明确土地上各项权利的内容,厘清权利的边界。建立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公示土地信托的信托财产和信托关系。为投资于农地流转信托所获得的收益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发挥信托的融资功能。
简介:在英国司法传统中,大部分案件的终审权均由上议院来行使。但在1999年《上议院法》和2005年《宪政改革法》施行之后,长期由上议院所把持的最高司法权逐渐被剥离出来,从此,上议院回归为议会"第二院"之本真角色,司法权则从功能性独立逐渐走向结构性独立,并最终于2009年10月顺产了英国历史上第一个最高法院。就其设置方式与功能而言,英国最高法院尽管不排除有移植他国经验的成分,但总体而言仍然是"纯粹英国式"的。它的诞生乃世纪之交的英国司法改革的标志性成果,但它并不意味着英国司法改革的终结,而仅仅意味着英国司法改革的开始。
简介:本文在对司法改革的便民化潮流进行经验揭示的基础上,重点对当前我国的司法便民改革作了实证分析,并以此为前提,对其动因及缺憾与不足进行追问,对深化改革之路进行探寻。文章认为,司法便民既是一种司法观念,也是一项司法改革运动。二十世纪下半叶以来,全球司法改革的便民化浪潮业已形成。我国当前的司法便民改革热潮是世界司法改革的组成部分,有其特定的历史和现实动因。中外司法便民改革有着不少相同与相似之处,但改革的背景显然有着较大的区别。当前我国司法便民改革的不足在于:"司法形式主义"与"当事人便利主义"之间的关系处理不佳、在吸收人民司法便民传统的过程中"扬弃"不够、在向西方学习借鉴的过程中未能注重制度环境和社情民意差异所造成的区别构造等。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认识到,继承历史上的便民传统与学习他人便民改革举措,其根本目的依然是要实现法制的现代化。当然,这种现代化是试图依托后发优势寻求捷径的中国特色的法制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