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党的十八后,国家厉行反腐倡廉并重拳出击,许多“老虎”、“苍蝇”纷纷落马,一大批贪污受贿高官受到了应有的处罚。贪污贿赂犯罪是现实生活中高发、频发的一类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判决却频频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基于此种现象,笔者认为,应当迅速制定和完善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规范,不同的案件区别量刑,避免选择性司法,才能更好地实现法律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惩罚力度,实现公平正义。本文首先从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规范缺位入手,提出由于量刑规范缺位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及建立贪污贿赂犯罪量刑规范的意义,其次分析了影响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情节,最后根据量刑实施细则提出如何完善贪污贿赂犯罪重点罪名量刑规范的建议。
简介:一、传统[1]定罪量刑与情感是"相忘于江湖"(一)传统定罪量刑拒斥情感的原因1.对情感的不信任在西方,对情感的研究一直处于哲学社会学的边缘,如"古希腊哲学家芝诺认为,激情是灵魂的一种不合理的不自然的运动,或者是一种过度的刺激。而克吕西波甚至探讨了情感的产生和最主要的情感形式,认为人们对情感不仅要节制,而且应该彻底根除。根除了情感,人就是自由的"。[2]究其原因,可归结为情感的诸多与生俱来的特点,即作为元命题的不可定义性,以及情感自身的不确定性、不稳定性、不易把握性等特点。一言以蔽之,就是情感始终没有获取哲学、社会学家的"信任",这也就决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