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法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为了更好的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制度功能,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从权利义务、庭审参与、管理考核等方面,对该项工作的具体运行予以规范。在职责和权利义务方面,规定了人民陪审员依法参与合议审判等职责范围。以及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等义务,并从身份保障、审判权行使、人身财产权益保护等方面详细规定了其权利。在参与审判活动方面,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方式和案件类型,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考核比率,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程序规定。完善的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可为工作的贯彻落实提供有力保障。
简介:陪审制度是现代司法审判的一个重要制度,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的试点领域。本文以实验研究为主要方法,以博弈策略和认知实验的结论,对陪审员关于案件事实的判断能力和公正性方面进行了实证及哲理的分析,从而得出普通人陪审员具有相当的判断能力和公正性的结论。同时,本文简要介绍了西方行为法学派已有关于陪审员的认知偏差模式及相关的研究模式。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日后陪审制度的实证实验研究进行了展望,并尝试提出可供研究的重点方向,如法官指示、陪审团模式与大小、个体与团体、证据规则和表决规则等。这些问题的研究对于我国陪审改革试点工作及今后的陪审制度建设具有部分参考意义。
简介:人民陪审制度发轫于革命根据地时期,今天看来,当时“人民当家作主”这一陪审理念的司法内涵略显不足,而政治意味则相对浓厚。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陪审制度的政治意蕴将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相反,法治规范化的要求使得人民陪审制度显得难以满足当下社会现实的需要。2006年9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博士点”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通力合作,启动了“中国陪审制度”研究课题。该课题运用法社会学与法人类学的方法,先后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进行了长达两年的调研,全面真实地反映了陪审制度的现实状况。在本项目即将结题之际,本刊编辑部约请课题组部分成员就一些主要问题做了一组笔谈。我们相信,这组文章能够使读者感知到中国基层司法机关的人民陪审制度的基本状况以及面临的困境,并引发完善或者重构这一制度的思考。
简介: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将陪审员职能限缩在事实认定上,由此引出了陪审员的事实认定能力问题。分析陪审员在事实认定方面的优势和劣势,应聚焦两类特征:一类是陪审员的个体身份特征,如不受科层权力管制、缺乏法教义学训练、秉持常识性正义观、怀有对当事人的共情式关怀等;另一类是陪审员裁决的结构性特征,如团体评议结构、二元式法庭结构、实际上的裁决终局性等。这两方面的特征对于司法事实问题的解决有重要影响。评价司法事实认定之优劣,除了准确性之外,还有裁决的可接受性、事实推论的正当性等维度。需要在这些维度上分别论证陪审员裁决的价值。中国现行改革方案和立法草案,选取了传统陪审制的某些要素性特征而舍弃了其他一些特征。该设计方案能否最大化地发挥陪审员的事实认定优势,取决于这些要素性特征与事实认定各评价维度之间的功能性关联。
简介: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思想意识的不断进步,人民对于自身权利的保障有着越来越多的关注。权力的行使需要在阳光下进行,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方式,作为司法民主化以及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其作用和意义是不可忽视的。死刑作为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对可能会被判处死刑,可能会剥夺被告人生命权的案件,就更加需要人民的参与与监督。但是人们陪审员制度目前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人们陪审员相对缺乏独立的裁决意识,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死刑案件范围不够明确,遴选的程序不够民主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欠缺之处,使陪审员在参与审判的过程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发展的道路上仍然是荆棘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