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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中国陪审的诞生有其特殊的历史意义和政治作用。伴随着法治进程的发展,陪审的政治意味逐渐淡化,陪审本身的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价值获得越来越多的认可,然而也存在诸如缺乏具体法律规范、陪审员不能有效参与审判等许多弊端。陪审的具体运作过程显示,陪审员无论是在选任标准、参审方式还是具体审判情况都存在大量争议性问题,社会效果也不尽如人意。但是,陪审的存在符合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司法民主及司法公正。当下,陪审的发展正处于一个瓶颈阶段,如何找到适合中国国情的陪审之路,如何使陪审走上规范化的道路,如何重新定位陪审的核心价值及基本功能和角色,是当前陪审的当务之急。,

  • 标签: 陪审制度 司法价值 制度运作
  • 简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吸收了人类法治活动的文明成果,又立足于我国国情,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发挥着越来越明显的指引和推动作用。我们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在看到我国人民陪审的价值功能与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目标的高度契合性的基础上.分析现行陪审在理念、制度设计和实践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而思考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

  • 标签: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人民陪审制度 价值功能 改革完善
  • 简介:"公共领域"是哈贝马斯社会学中的重要范畴,它的内涵具有开放性,当公共讨论涉及与司法活动有关的问题时,司法的"公共领域"随之产生。香港陪审是"公共领域"在司法活动中的典型体现,具有实现陪审预期的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和司法监督的功能。当前内地陪审的现实困境正是源于"公共领域"属性在人民陪审中的缺失。通过借鉴香港陪审,我们可以在陪审员的选任、人数、任期以及当事人参与选择个案陪审员的程序等方面对内地的陪审加以完善。

  • 标签: 公共领域 陪审团 人民陪审员
  • 简介:透视我国人民陪审的复兴实践,不难发现,其职能异化之情势不容乐观。为着力克服制度职能异化现象,更好地实现该制度所承载的政治与法律价值,应恢复人民陪审在宪法中的地位,落实宪法关于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废止现行的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赋予该制度更广泛的民众参与可能性;在民事诉讼法中将申请陪审作为当事人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加以规定,同时应明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相应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职务的保障。

  • 标签: 陪审制度 人民陪审员 民事诉讼 职能异化 司法民主
  • 简介:本文考察了陪审在英美法国家的历史发展情况并指出陪审在当代强调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审判制度中所处的尴尬境地。并以此为基点,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初步设想。

  • 标签: 英国 美国 法国 陪审制 中国 人民陪审员制度
  • 简介:《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对于完善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制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但两年多来的司法实践表明,该《决定》还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对是否采用陪审的决定权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对陪审员的任期与遴选等问题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对陪审员的管理和培训问题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对陪审员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有待进一步细化.

  • 标签: 人民陪审员 决定权 遴选 权利 义务
  • 简介:我国司法理论对陪审的存废一直存在激烈的对立观点。支持者多是从陪审在司法民主上的意义入手,认为作为普通公民参与司法的重要形式,陪审充分反映了司法的民主性,是现代政治民主在司法领域的要求,“虽然世界各国的陪审不尽相同,但是其都被认为是公民参与审判活动的一种有效方式,是在司法决策过程中防

  • 标签: 陪审制 民主政治 司法制度 民主政治 国家权力
  • 简介:证据法是管控司法事实认定的规范体系,因此证据法的结构与事实认定主体的特征之间存在密切关联。普通法系的证据法,即证据排除规则体系,很大程度上是陪审发展的产物。陪审员被假设为不够理性的事实认定者,法官适用排除规则将某些具有危险性的证据阻隔在庭外,可以优化庭审信息环境,管控陪审员的裁决。但是陪审在诞生之初是一种知情裁判模式,只有其演变为非知情裁判,陪审员成为处于弱势地位的事实认定者之后,证据排除规则才逐渐地生成。陪审员的一些非理性认知倾向,也被一些现代认知科学和实证研究确证,这说明了排除规则立法的必要性。陪审所造就的二元式法庭结构,能够使排除规则这种管控方式有效地运行,这使排除规则立法具有可行性。在当代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改革背景下,研究证据法的陪审基础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 标签: 证据法 排除规则 陪审制 人民陪审员 司法改革
  • 简介:陪审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法官参加审判案件的司法制度.具有民主价值、人权价值与公正价值,但由于我国立法、司法实践的缺陷,陪审逐渐沉寂.而完善及运用人民陪审具有现实意义,我国仍应该继续沿用参审制陪审模式,并应对陪审的重要内容如立法依据、陪审员的资格、陪审员的选任、参审具体范围等进一步完善.

  • 标签: 人民陪审制度 现实缺陷 参审制 完善构想
  • 简介:在当前的研究中,陪审被普遍认为是一种能够对司法审判与民众意见进行沟通的制度形态,但是进一步的分析表明,由于受功能定位的限制,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在事实上并没有承担表达民意的职责,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和近年来出现的人民陪审团则由于自身结构及相关条件的影响,在表达民意的效果上存在明显的限度。对陪审的改革和加强无法解决司法机关的民意获取难题,对此还需要通过借鉴域外经验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制度创新。

  • 标签: 陪审制 民意 表达 限度
  • 简介:从而形成了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决定事实和法律问题的混合式陪审,以区别于英美法系的职业法官与陪审员在事实与法律问题上分工负责的陪审制度,法国的陪审法庭由三名职业法官与九名陪审员组成

  • 标签: 国外陪审制 起源变革 陪审制起源
  • 简介:人民陪审是法治与民主的一个连结点,有助于司法程序和裁判结果的正当化,有助于公民对审判活动直接有效的监督,也是法治精神向社会渗透的有效途径。但是我国人民陪审的适用和发展欠缺一个平稳的社会环境,法律对人民陪审的规定缺乏连续性,法律对陪审员的职权设定同其专业素质要求存在内在矛盾,法律对人民陪审规定不完备,导致目前人民陪审在法律地位上的可有可无。应该完善人民陪审员的产生过程,优化陪审员的结构,增加参加合议庭的陪审员人数,加强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培训,从而完善人民陪审

  • 标签: 法院 人民陪审制 人民陪审员
  • 简介:本文以四川某市所属的多个基层法院的陪审情况为调研对象,就人民陪审的运行实践和实际效果进行了初步调查,也以这些调查为基础初步分析了人民陪审存在的问题,以期为中国陪审改革提供一定参考。

  • 标签: 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 改革
  • 简介:我国陪审的问题由来已久,众多学者对陪审前途的种种设想亦成为法学研究中的热点.本文联系实际,结合传统,对比国外,从立法、实践等多价值角度进行论证,并就专业化、审判职能、制度体系、社会历史、发展趋势等若干因素进行深入分析.文章认为,人民陪审不符合我国法制传统,不适合大陆法系环境,其本身也无助程序价值的体现,在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后,不应继续存在.

  • 标签: 人民陪审制 程序价值 审判职能 法学研究 大陆法系 国法
  • 简介:我国法院系统一直热衷于推进人民陪审改革,但陪审员"陪而不审"的老问题依然存在。而且法院根据自身需要利用陪审,导致陪审员角色多元。陪审与中国社会日渐疏离,其生命力堪忧。究其原因,是立法没有明确陪审的目的,社会对陪审的作用存在多元期待,陪审功能定位模糊,为法院的目标所置换。因为缺乏目的论的指引,理论研究多滑向拿来主义或"存在即合理"的两个极端。陪审的目的应该是社会期待的最大公约数,即"让裁判体现民意"。人民陪审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成为司法过程中的公共领域。陪审的价值在于:让民意有序进入司法,加重法官论证负担,激活司法的沟通理性,用社会日常生活经验和朴素正义观来保证法官的判断符合常识,保障司法的公共理性。

  • 标签: 人民陪审制 目的论 民意 公共领域 公共理性
  • 简介:  什么是美国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一言以概之:陪审团审判.什么是陪审制度的特点?一言以概之:"外行"与"内行"平起平坐.……

  • 标签: 陪审陪审团 陪审团制度
  • 简介:陪审不仅是一种重要的司法制度,同样也是公民参与政治的一种重要途径,对于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和彰显民主精神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清末变法时期由西方引进的陪审在我国经历了颇为曲折的“中国式”发展,遇到了颇为复杂的“中国式”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其中重要支撑制度之一就是“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目标是将“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通过人民陪审得到进一步的“中国式”展示,而其中肯綮所在为要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完善公众参与司法的方式和路径,“民主”与“公正”不能偏废其一。

  • 标签: 司法公正 司法民主 人民陪审制度
  • 简介:西欧中世纪加洛林王朝时期的一些法律和司法措施是形成后来英美法系陪审的历史因素。这些因素具有显著的日耳曼特色和加洛林王朝背景,包括民众参与审判的传统、巡阅使制度、Scabini制度、纠问式审问方法以及宣誓调查法等。此后这些因素被诺曼底公国继承,1066年诺曼征服后,这些因素传入英国,并最终形成了陪审。英美陪审根植于日耳曼习惯法中,其起源与中世纪王权紧密联系,陪审的形成使陪审员由证人向审理者角色转变。

  • 标签: 陪审制 加洛林王朝 起源因素 宣誓调查法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明确提出改革人民陪审,逐步实现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一内容确定了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中实现“法律审与事实审”相分离机制的基本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除了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之外,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已经较为成熟的经验。英美法国家的陪审团“只认定事实,不负责法律”的做法与我国人民陪审改革的目标相契合,且已经过几百年的演变,理论与实践方面均值得参考。另外,审判过程中,也并非所有事实问题一律交由陪审团,法律问题一律交由法官决定,还需要根据本案的实际需要、社会政策的要求等因素来确定。因此,我国在设计法律审与事实审的分离机制时应注意不能僵化。

  • 标签: 人民陪审制 法律审 事实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