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的对引起非ABO新生儿溶血病的不规则抗体进行分析,并探讨其临床诊疗意义。方法收集2010~2015年新生儿溶血病检测的相关实验样本,采用凝胶卡式抗球蛋白法筛查不规则抗体,Liss-IAT(低离子液间接抗球蛋白法)试管法鉴定不规则抗体;分析不规则抗体的种类和相关临床资料。结果2311例新生儿溶血病检测实验样本中,检出不规则抗体致新生儿溶血病36例,其中28例不规则抗体为Rh血型系统的不规则抗体,3例为Lewis血型系统,4例为Kidd血型系统,1例为Diego血型系统。Rh血型系统的不规则抗体中,2例抗-D,占7.1%(2/28);8例抗-E,占28.6%(8/28);11例抗-cE,占39.3%(11/28);2例抗-C,占7.1%(2/28);5例抗-Ce,占17.9%(5/28);36例新生儿溶血病例中,有26例进行了换血治疗。结论不规则抗体易致严重的新生儿溶血病,在检测中应采用敏感的方法,避免漏检。
简介:竞赛规则是竞技项目的规范,是用以规范武术散打项目技战术运用以及标准化推广的最重要标准之一,因此竞赛规则被称为散打技战术发展方向及趋势的"导向标"。深入分析了解最新规则的变化、新规则的变化要点及主旨,对技战术进行相应的适应性的调整,归纳出符合竞技规则变化相应的技战术,对于促进散打运动技战术提高及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收集关于竞赛规则研究的相关资料,对获取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相关专家进行专家访谈等研究方法并结合自身的教学实践经验与心得,定量研究分析竞赛规则的变化导致的相关散打技战术具体的变化情况。技术方面,新规实施后,在技术运用次数及频率方面,拳法和腿法的运用量明显增加,尤其是拳法,新规后运用的比例和次数上升较为明显;战术方面,新规则运用后,主动进攻次数变多,节奏变快,对于运动员比赛过程中的消极迎战,长期搂抱的问题进行规避,致使比赛的搂抱消极现象变少,提高进攻的积极性。
简介:通过质疑语言和规则之间存在强力联系的假定,该文认为我们从维特根斯坦关于遵守规则的讨论中并不能得出标准的解读观点,即认为私人语言是不可能的。该文从区分语言和规则以及私人规则和公共规则之间的不同角度,为私人语言和私自遵守规则行为的存在作了辩护。该文指出,我们并不是通过遵守规则而理解语言,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202节中说个体间的公共的规则不可能私自地遵守或许是对的,但是如果存在私人规则的话,那么这些规则当然可以被人们私自地遵守。我们的推理过程和实际的生活中存在这样的私人规则。该文得出结论认为,私人规则的遵守不是不可能的,只不过不同于公共规则的遵守而已。维特根斯坦需要在一种特殊的限定的公共意义上来使用"规则"。
简介:英美刑法中法律因果关系判断问题主要发生在介入原因案件中,表现为介入原因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中断被告人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英美刑法实务创立了一系列介入原因案件的因果关系判断规则,主要包括实质而起作用原因原则、新介入行为原则、合理可预见性原则、不合理或不正常原则、危险范围内损害原则等。这些规则对中国刑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中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应当重点研究介入原因案件因果关系的判断,以增强司法指导功能。介入因果关系判断不存在统一的规则,应当对不同类型案件采取不同的判断规则。介入因果关系是一种规范评价和价值判断,不能以事实认定代替规范评价。法律因果关系不是纯粹的客观联系,介入因果关系的判断在一些情况下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内容。
简介:摘要汽车产品是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本文就此次修订试做探讨、解析其主要变化,提出了专用车辆型式试验项目具体说明,并对此规则的实施提出了相关建议。
简介: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尹新天先生的观点,现行《专利法》第69条不属于专利权例外,因而不是《专利法》第11条中的“本法另有规定”。这是值得商榷的。《专利法》第69条中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与一般意义上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并不相同。在逻辑上,对于《专利法》有关条款的定性应当遵从相同的标准。如果认为《专利法》第14条及强制许可相关条款属于专利权例外,那么就没有理由不认为《专利法》第69条是专利权例外。从国际法视角看,《专利法》第69条主要与TRIPS协议第30条及第26条第二款相对应,属于典型的专利权例外。我国《专利法》第11条应当进行修改,将“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之措辞写入该条第二款。
简介:让与担保因其应用的广泛性及合同效力的不确定性,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论争。细究其原因,系对此类合同性质认识不一。有学者主张其为以物抵债协议,而本文认为其应属让与担保合同。此类合同效力饱受诟病的因由,主要包括以下四点:属于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存在流质条款,违背物权法定。《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基础,将让与担保视为一种债之担保,进而对权利人课以清算义务,为实务中认定让与担保合同效力提供了新的进路。但本文认为,让与担保实为物之担保,对其规范亦不应止步于司法解释,宜借助民法典修改之机,将该制度纳入法典加以规范。如此,方能使该制度的构建符合社会发展趋势,有益于经济之融通。
简介:摘要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主要规定有以下两条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简介:信息操纵与交易操纵并用、跨市场操纵等新市场操纵行为样态使刑事规范之滞后与模糊问题更加凸显。解决规范滞后与模糊问题需在厘清证券市场操纵的行为性质基础之上完善规范与建立规则。操纵行为所侵害的抽象法益决定了操纵行为的性质是具体危险犯,故能回应推定非直接因果关系规则成立的正当性。应认为判断操纵行为情节严重的必要因素不是价量变动的大盘(证券市场)股价波动,而是行为是否有影响、控制证券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可能性。判断信息操纵时,信息的及时、准确披露与否往往是判断行为异常性、是否操纵的标准之一;交易操纵的判断需要根据行为人身份、交易动机,交易前后的状况、交易形态是否违反投资效率,交易占有率等交易因素来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