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中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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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由于人们没有完全认识到它不同于住所型监视居住的制度属性,同时缺少应有的监督,运行中出现了指定地点混乱、变相羁押、监督失灵和救济缺位等一系列问题,使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成为了目前规范化程度最低的一种强制措施。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当从改进事前监督、完善必要性审查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完善对错误执行的救济和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几个方面着手构建系统的执行监督机制,使其能够规范有效运行,从而完善我国强制措施体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天津法学》 2016年2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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