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执行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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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执行问题

蒋雅宁

( 淄博职业学院  )

摘要:民事执行作为民事权利实现的一种主要法律途径,能够直接影响司法公正,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的有力保障。在法律治理化背景下,我国民事执行难的问题逐渐显现,其背后是多种因素和矛盾叠加作用的表现。为此,本文就民事执行难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从相关方面提出执行建议。

关键词:民事执行;被执行人;侵权

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矛盾和冲突也在以新的方式升级呈现。民事执行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环节,事关诉讼当事人民事权利的实现和国家司法机关公正权威。但受制于时代发展的速度、执行人的专业水平、诚信体系的完善程度以及法院权能的强弱等因素,我国民事执行困难重重,问题颇多,亟待新局面、新方法破解当下困境。为此,新时代下,探讨民事执行问题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民事执行概念及现状

民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债权人的申请下,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保证债权人民事权利的活动。作为司法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执行与民事审判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都能深刻影响法律的公正与权威。早在2016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就向人民作出庄严承诺,强调会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民事执行难问题一直都是司法诉讼的一大症结,解决好此类问题对新时代我国的法治化推进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民事执行难的问题不仅表现在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有关人员拒不协助执行以及采取其他隐匿做法增加查人找物、财产变现困难等当事人层面,还表现在执行人员拖延执行、执行机制规定不清、法院权能不足等执行机构层面。此外,随着信息的发展和法律的普及,被执行人能够采取更加多样的行为方式隐匿、转移财产,给执行人员造成极大信息干扰,增加其排除非法干预的难度。民事执行问题是实践意味很重的话题,对于民事执行难的问题探讨必须观望实际情况,要求法官和执行者能够走出法院,进入具体、现实的执行场景中增强与执行债务人“对弈”能力,从执行机构设置、具体制度设计、技术化规制等多个角度深入研究,重视常见性问题的应激思考和归纳复盘。

二、民事执行的相关重难点

当前民事执行问题呈现形态多样,对其问题的解读、探讨立场多于分析,方向多于破局,导致民事执行实际改革成效不足,缺乏核心论断和观点。

1、民事执行“乱”现象

民事执行难虽在文义解释上指“依法应当执行,被执行人有偿付能力但因种种原因没有执行”的情形。但实际情形却比文义解释复杂得多,仅因“种种”原因的多种表现形式就足以混乱民事执行秩序,增大民事执行难度。民事执行“乱”的现象表现为被执行人层面、应执行财产认定层面、执行人员层面和第三人层面。首先,被执行人层面表现为被执行人难以找寻、抗拒执行、暴力抗执、恶意逃避、隐匿财产以及特殊主体难执行等情形;其次,应执行财产层面表现为应执行财产难以查找、确定处置参考价、不动产处置与租赁相遇、唯一住房执行、特区财产处置等问题;最后,执行人员层面包括执行人员拖延执行、联合被执行人恶意逃避、专业能力不足、遭遇围堵和暴力威胁等问题。为了整治这些问题现象,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针对委托执行中受托单位拖延推诿、消极抵抗的问题出台相关通知,到对威慑被执行人的实际成效不足。此后,虽然法院采取了“以拘代执”“抓人促执”等应急策略,并在中央层面得到了有力的外部支援,但是随意执法与暴力抗执的问题对立却愈加强烈,执法人员的混乱执法配之被执行人的暴力抗法,加重了民事执行方面的混乱局面,严重破坏了正常的执法秩序。

2、审执关系原理问题

“审执关系”是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重要研讨话题,一般来说,“审执关系”包括“审执合一”和“审执分立”两种观点。我国在建国初期采取的是“审执合一”立场,即案件审理的法官同时负责执行,但随着民事审判工作的逐渐开展,该立场呈现出严重弊端,极大影响了司法效率,为此,自1953年,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就法院执行工作作出“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初审法院,应指定专人负责执行工作”的指示。同时,1954年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执行员作出规定。这时,审执开始分离,但主要倾向“执行”配合“审判”的定位,还未涉及权力的分立制衡。改革开放后,随着执行乱与执行难的问题的出现,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设立执行机构。同时,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真正实现审执分立”,并于2015年进一步提出要研究论证审判权和执行权外部分离模式。可见,我国“审执关系”立场已然偏向“审执分立”。但是,过度承认并神圣“审执分立”立场在提升民事执行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弊端。比如,鉴于部分法院及法官个人格局意识的欠缺,在审理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只关注审理成效不重视执行可操作性问题,从而给执行层面带来难以预估的风险和难题。“审执分立”很容易割裂法官与社会的联系,如果法官一味坐堂问案,不进入社会具体的执行场域观望现实,就会脱离社会,造成权力失序。为此,不能一味将“审执分立”神圣化并推向极端。

3、执行财产职权主义

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是民事执行工作的重点,受制于程序构造差异,我国与德日法在执行财产调查模式上存在差异,我国主要采取职权主义,而后者原则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的财产调查模式导致民事“执行难”成为我国特有的社会问题。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信息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财产的存在形式、转移方式和存储形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呈现出流动性、数据性、隐私化以及分散性特点。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职权主义模式需要增量更多司法资源进行财产调查,这大大加重了法院的审理负担。为此,我国民事司法逐渐改变大包大揽状态,趋向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以此强化申请人在民事执行层面的主动权和责任。但是,目前状态下,我国执行财产模式仍然注重区分执行与审判程序的差异性,认为执行程序不同于审判程序的平等对抗,应以严格执行裁判文书为依据,不允许任何一方再起争执。如果履行通知给到被申请人,被执行人仍不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法院通常会以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通行限制等方式强制其履行。就算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本身也是法官本身“说服教育”的产物,带有职权主义色彩。

三、民事执行的有效执行建议

1、完善相关的立法和执行机制

一方面,制定针对性的民事执行法。民事执行本身是一项实践性特征很强的工作,随着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公民的法律诉求会逐渐增强,法院需要协调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会持续增多。为此,最高法顺应时势,于2022年发布了《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三个司法解释,明确民事执行中需要重点解决的五个问题,并就民事执行担保中的事项、执行方式、担保期间、追偿权等内容予以明确规范,为有效解决当前执行难的问题提供新的法律依据和办法。在今后的立法活动中,不仅要注重结合已出台的相关法律规定深入执行实践,对相关依据中的重点问题加以细分完善。还要以更加严谨客观的态度明确民事法律主体的相关责任,增强民事执行法的针对性、具体性以及可操作性。

另一方面,完善执行机制。当前法律对民事执行机制只做了大概规定,亟待进一步地完善。执行机制不仅应当明确法院民事执行的内容、范围以及程序等方面的内容,还要注重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确保执法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合理运用职权,保证民事执法工作的风清气正,以此充分体现法律精神。

2、强化执行当事人的法治理念

民事执行难的一大重要原因在于执行当事人的法治意识薄弱,法治理念欠缺。为此,必须强化执行当事人的法治理念,培养执行当事人的法治思维能力和守法用法意识,从根源上解决好民事执行难的问题。一方面,加强法治宣传。司法机关应该通过多种活动、多种途径深入群众进行普法宣传,为群众开展多样化的法律教育、法治教育。特别对于民事执行有关的法律内容,要重点宣传教育,将民事执行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和现象加以否定性展示及评价,并利用现代媒体与网络平台进行普法宣传,增强宣传效果;另一方面,要强化当事人市场交易和诉讼风险意识。法律不是万能的,法院也不是万能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纠纷的最终处理结果只能是修正和填补。要引导群众树立“主动承担起个人行为责任”、“法院执行并不一定能实现自己的债权,要有承担自己承担风险的意识和打算”、“主动举证并协助司法机关争取权利”等观念,以此增强执行纠纷解决实效,减少民事执行工作阻碍。

3、协调部门开展集中清理活动

在我国民事执行领域,往往存在旧案还未处理清楚,新案又突然袭来的现象,导致了十分严重的积案问题。集中清理活动是处理积案问题的有效手段,该种方法不会受制于当事人主义的执行模式,是一种超越常规执行的程序。集中清理活动具有执行行政化、参与主体多元化、执行手段多样化以及物质资源汇聚化等特征。其活动开展一般由党委领导、法院执行、部门协调,呈现出全国一体化的科层运作方式。为此,协调部门开展集中清理活动,一方面要做到联合工商、公安、党委、人大等各权力部门,建立通力配合的协作模式。同时,以民生为导向,整合各项资源加快积案处理,提高民事执行效率;另一方面,还要突破常规执行措施和方式的桎梏,根据实际需要变通常规执行方式,让执行手段更加灵活务实,以此有效解决现实执行问题。

结束语:

民事执行难的问题成为当下我国法治变革的关键问题。随着时代发展,民事执行难的问题面临新的挑战和执行危机,极大阻碍了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步伐。民事执行难的问题作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其本身的改革破局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广大法律人充分研究现实状况,结合自身从业经验和法律专业知识,找寻影响当下民事执行难的因素与路径,排除各种可能性干扰,提高民事执行效率和水平。

参考文献:

[1]张梓良. 新时代法治推进背景下民事执行难问题研究[J]. 当代法律评论,2022.

[2]张卫平. 民事执行根据问题探究[J].财经法学,2023(03):3-18.

[3]岳柏朋,李明祥. 民事执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甘肃法制报,2022.

作者简介,蒋雅宁,女,1985.08,山东淄博人,本科,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