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烟草专卖法》中对零售商进行了规定,必须持证经营,且只能从当地的烟草公司相关机构进行批发,这就说明个人不能随意销售卷烟,在供货体制也体现出了专卖,正因为如此,目前地方对零售商的管理一般是行政管理,而涉及到的经济管理较少。因为零售商和烟草公司的利益并没有太多的联系,造成烟草公司对零售商的管理模式并不太重视。但是,最近几年来,烟草公司的服务趋向于让终端客户满意,对不同零售业态的管理也开展更加关注,并将零售环节作为营销的延伸纳入到整个营销活动中来,加强了对零售商的管理,也给予了明确定位,对于烟草营销渠道的建立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