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人格要素的商业利用为人格权主体创造了财产价值,但它并不适宜被归列到独立于人格权之外的一项财产权中:首先,需要反思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区分标准;它并非建立在权利是否具有财产价值及可转让性之上,而应当为权利客体的属性——能否永久地外在于主体。其次,人格要素的商业利用并未改变人格要素的内在于主体的属性。所谓的"外在性"只是技术发展带来的手段及工具意义上的。它决定了以人格要素为客体的权利只能属于人格权,人格要素所带来的财产价值乃人格权权能的体现。财产利益与精神利益不可分割地交织于人格权中。这种构造不仅与人格权的受尊重权的属性及专属性并不冲突,而且回复了人格权的原貌,能更好地实现人格的价值。
简介:为研究盗窃犯人格特征与心理健康之间的相互关系,本研究采用中国罪犯个性分测验、SCL90症状自评量表对广东321名盗窃罪犯进行调查。研究发现盗窃犯的文化程度及婚姻状况与是否重复犯罪没有显著关系,而年龄及职业与重复犯罪呈现显著关系。盗窃初犯与重复盗窃犯在同情心、聪慧性人格维度及恐怖心理健康维度差异显著;典型相关分析发现,盗窃初犯需要重点关注其人格特征中的情绪稳定性、焦虑感以及心理变态倾向方面,在心理健康方面重点关注焦虑、偏执、精神病性、抑郁、恐怖维度;而对重复盗窃犯而言,除了关注盗窃初犯的人格特征、心理健康维度外,还需加强对内外倾向以及躯体化、人际关系的关注。
简介:罗马法以财产和地域为基础的身份人格,人的伦理价值被排斥于人格的构成之外,罗马法上的“财产”之享有,乃是“人格”享有之标志。在古典自然法学说和理性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人的理性与价值得以在实在法中成为人格的基础,财产要素在人格基础上被摒除。较之于法国民法总体财产的“财产能力”或者“财产权利能力”本质而未能扬弃强烈的人格的伦理性,德国民法中的权利能力彻底张扬了人格的权利载体意义,并且为民法的发展创造了至关重要的条件。从而可以说,财产、伦理要素从人格中不断剥离正是人格平等的历史进程。那种将财产作为人格要素的认识,乃是以否定人格平等的近代法律的基本价值作为代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