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人格要素的商业利用为人格权主体创造了财产价值,但它并不适宜被归列到独立于人格权之外的一项财产权中:首先,需要反思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区分标准;它并非建立在权利是否具有财产价值及可转让性之上,而应当为权利客体的属性——能否永久地外在于主体。其次,人格要素的商业利用并未改变人格要素的内在于主体的属性。所谓的"外在性"只是技术发展带来的手段及工具意义上的。它决定了以人格要素为客体的权利只能属于人格权,人格要素所带来的财产价值乃人格权权能的体现。财产利益与精神利益不可分割地交织于人格权中。这种构造不仅与人格权的受尊重权的属性及专属性并不冲突,而且回复了人格权的原貌,能更好地实现人格的价值。
简介:目的探索大学生的自立人格与焦虑的关系。方法共选取280名大学生为调查对象,用青少年学生自立人格量表和焦虑自评量表对其进行问卷调查。结果人际独立(r=-0.15)、人际责任(r=-0.30)、人际灵活(r=-0.15)、人际开放(r=-0.27)、个人独立(r=-0.23)、个人主动(r=-0.13)、个人责任(r=-0.26)均与焦虑呈负相关(P〈0.05或P〈0.01)。人际责任、人际开放、个人责任、个人独立4种自立人格特质进入焦虑对自立人格的多元线性回归方程(P〈0.05或P〈0.01)。结论自立人格对焦虑有预测作用,自立人格是焦虑的保护性人格因素的假设获得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