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新的《刑事诉讼法》改革了庭审方式,开庭前法院不再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只进行程序审查。这样,抗辩式国审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对证据的自查和认定。所以,对控方提供的有罪证据进行当庭审查和质证是辩护津师最重要的工作。下面就依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结合笔者的庭审实践和行家的有关著述,谈谈庭审律师在开庭审判时对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如何进行审查。1.物证的审查物证是能够证明案件亘实请周的物品或者便迎。物证,虽然具有证明的间接性这一不定Z处,但却又以吕客观真实性和相对稳定性两大优点在诉讼活动中展到了极为广泛的运用。庭团中,辩护律师刘林证的房查主要从以下几万面入手:门)审查物证来源审查们证的采源,重点是
简介:刑事审判的效率与公正虽取决于多种因素,但是与刑事庭审的方式确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调查证据、适用法律的形式、途径以及控、辩、审三方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取舍、法律的适用的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我国原有法官唱主角的庭审方式已经不再适应现代刑事司法的要求,庭审方式的改革和完善已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改革的目标就是厘清控、辩、审三方职能和关系,正确界定法官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刑事审判中的控诉、辩护和审判职能应分别由三方各自独立而互不依附的诉讼主体承担,三方的诉讼行为也不得与其诉讼职能相违背,与他们进行或参与审判活动的具体目标应该保持一致。
简介:摘要:在线庭审是司法领域适应数字化信息技术时代发展的一种体现。它借助科技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但在线庭审可能减损法庭威严,带来技术上的不平等,进而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这一庭审方式在刑事领域可能会影响当事人重要的人身权。因此,亟待对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等进行规制,确保刑事案件在线审判质量。
简介:一原《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根据这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前往往是先对案件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进行审查,只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才开庭审判。这就混淆了庭前审查与开庭审理的界限,容易使法庭、法官先入为主,先定后审、上定下审,刑事审判往往流于形式。同时,一些案件由于法院内部或两院内部事先请示、事先协调,合议庭作用难以发挥,不利于调动公诉人、辩护人在法庭审判中的积极性,往往形成先定后审、先判后审、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从而导致法庭审判走过场、流于形式的弊病,有的甚至写好判决书后才开庭,不利于公正裁决。法官在法庭上包揽一切,形成了法官与被告人、法官与辩护人的直接冲突。公诉人到庭只负责念起诉书或干脆不到庭,形不成控辩双方互相质证的局面。这样,一方面限制了公诉人指控犯罪、证实犯罪职能的充分发挥,变成了由公诉人协助法官查清犯罪事实;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法官客观公正地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作出正确裁判,影响了法院公正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