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被广泛适用,该制度的目标定位为“共益性”还是“私益性”,应否对“债权人”“诈害行为”“主观恶意”方面作出适当限制等被反复讨论、观点各异。下文主要从条文释义和司法实践角度阐述浅薄观点。
简介:摘要: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 成立恶意串通型代理权滥用, 被认为是典型的代理权滥用。由于恶意串通的代理行为不同于恶意串通的法律行为, 因此不应适用民事法律行为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规定,而应认定为效力待定,给予被代理人以拒绝或者追认的权利,以更好的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制度中应以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思为中心,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下更应该着重保障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依据被代理人的意思发起和终止,代理人应该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依据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思从事代理行为。当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时,《民法典》第164条第二款并未规定这种行为的效力,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
简介:摘要: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交易活动需要借助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来达成交易目的。我国《民法典》对此做出了正面回应,在第522条第2款中明确了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定,并确认了第三人基于合同所享有的权利。这弥补了我国《民法典》颁布之前关于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的空白。然而,由于篇幅的限制,《民法典》只有一个条款对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做出了规定,对于该制度设计过于单薄。第三人在权利的享有受制于合同当事人的合意,是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的弱势主体。就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的第三人而言,目前我国《民法典》仅规定了其所享有的直接履行请求权以及违约责任请求权,但未对对第三人权利的取得和行使以等方面做出合理的规定,而法律规定的不足必然会带来第三人权利的缺失。
简介:摘要:国有企业是国有资产的重要载体,肩负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任。债权是国有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债权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债权损失风险,对国有企业尤为重要。本文对国有企业债权管理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债权风险管理策略,为国有企业的债权风险管理提供借鉴和参考。
简介:摘要:职工报销款(亦称垫付款)是指劳动者为完成企业分配的任务先行垫付的资金,包括差旅费、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职工享有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获得的补偿金属于应当优先受偿的职工债权,但是并未明确规定职工报销款是否属于职工债权而能获得优先受偿。尤其是部分地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会将报销款纠纷纳入劳动纠纷解决,这更加让报销款的性质模糊不清。本文在探讨劳动仲裁所受理的报销费用争议是否为劳动争议和法院是否通常认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职工报销费用为职工债权两个问题后,得出报销款即使经劳动仲裁确认,也并非职工债权的结论。
简介:摘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加深,我国目前的经济市场体制环境也日益复杂,而铁路企业逐步深化改革,大力拓展经营业务,加快适应市场经济需求,努力增收创效,企业应收债权随之也不断增加。应收债权是企业重要的流动资产,也是企业资金管理的重要组成内容, 其周转效率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资金回笼和质量,应收债权管理水平的高低更会对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及经营效益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加强对铁 路企业应收债权的管理尤其必要,本文主要针对铁路企业的应收债权管理进行分析,同时还针对目前出现在铁路企业中有关应收债权管理的问 题进行了探讨,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