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时常发现一些肇事者考虑到被害人的医疗费用、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及怕与被害人纠缠不清等原因,“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而“见死不救”,从而导致被害人死亡。这种交通肇事后肇事者既没有逃逸行为,也没有进行救助,即“见死不救”的行为如何定性,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为此,笔者拟对这种情形作一探讨。
简介: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适应形势发展,努力加快交通事故处理的改革步伐,从今年3月份开始,在全省率先推行交通事故处理“阳光执法”新机制。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证明,“阳光执法”是新形势下探索出的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新模式、新路子。一、推行事故处理“阳光执法”新机制的基本情况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是交通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也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长期以来,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工作一直沿用“关门”办案的老模式,存在诸多弊端。改革事故处理工作,建立新型的事故处理机制,变“暗箱操作”为“阳光执法”迫在眉睫。鉴于此,交警支队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的总体部署和市局党委的具体安排,决定以深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行政执法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