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档案法》的颁布和实施。无疑使我国档案事业走上依法治档的轨道。但经过实践,广大档案工作者感到《档案法》规定得比较原则,操作困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难以依法治档,依法护档。对一些违法行为即使检查监督,提出意见,甚至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如果人家干理睬,也没有什么办法,致使档案工作中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档案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未能充分体现。总觉得《档案法》的钢性不足。要想强化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治档的职能和增强执法监督的力度,有必要对《档案法》作修改。现就《档案法》的修改谈点粗浅看法。一、要明确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职责《档案法》在第二章第六条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
简介:档案实体分类是档案整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档案从无序到有序的必备条件。做好档案分类工作,对于科学管理和查找利用档案具有重要意义。一、档案分类的现状机关档案(含部分事业单位,下同)目前多数单位采用时间、组织机构、问题分类法,个别单位也有采用职能分类法的。但在实际操作上单纯只采用某一种分类法的情形是罕见的,般都要采用两种以上分类法按照逻辑程序逐级进行分类。概括起来可作如下表示①年代一组织机构②组织机构-年代③年代-问题①问题-年代③年代-组织机构-问题⑤组织机构-年代-问题。上述①③⑤种适用于现行机关和时间较长的临时机构,②①③种多数用于撤销机关和历史档案。国家档案局颁发了《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
简介:契约是指两方以上的人就某事所达成的合意。在纠纷和诉讼中,契约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早在《周礼?天官?小宰》中就有说到古代官府治理政务的八种成规,其中有:“听称责以傅别”、“听取予以书契”、“听卖买以质剂”。“傅别”、“书契”和“质剂”就是不同形式的契约[1]。也就是说,上古时期的官府在处理债务、买卖等纠纷时,就以契约为证据。但是《周礼》的记载是否反映的是先秦时代的事实,现在并无定论,所以我们对先秦时期契约在诉讼中的地位和实际使用情况并不清楚。郑玄注《周礼》“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时说:“若今时市卖,为券书以别之,各得其一,讼则案券”[2],则说明了秦汉时期在诉讼中运用契约为证的实际状况。之后历代户婚田土的诉讼中,契约都是最重要的书面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