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论渊源.“独立电影”应该追溯到上个世纪40年代晚期的美国“地下电影”。“地下电影”形成于40年代,兴起于50年代,成熟于60年代。1960年夏季号的美国《电影文化》杂志,发表了该刊编辑,电影评论家,独立制片人卓纳斯·麦卡斯的文章《新一代的电影》。在这篇文章是,麦卡斯宣布新一代的电影人已经崛起,并将其称为“独立电影制作者”,并于9月30日首次发表宣言提出“电影完全是一种个人表现,因此电影的拍摄,应拒绝制片人,发行商和投资者的干涉”,“拒绝电影审查制度”,“寻求新的电影筹资方法”,“打破高成本电影神话,提倡低成本制作”,“摧毁不合理的电影发行放映制度,建立自己的合作发行放映中心”,“创立举办自己的电影节”等观点。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伍迪·艾伦、马丁·西科塞斯,大卫·林奇、斯派克·李,斯蒂芬·索德伯格,科恩兄弟、格斯·范·桑特、奥利弗·斯通,吉姆·贾木许,昆汀·塔伦蒂诺等新一代导演的闪亮登场,“独立电影”终于获得了知识界的广泛认同,但同时,它也加快了向商业电影靠近的步伐。但无论是昔日“独立”,还是今日受主流商业所“招安”,那些曾经在电影体制之外浴血奋战的前辈们都是值得我们尊敬的。
简介:影响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几个干扰因素表现为:1.有的地方党委负责人违背中央指示,过问具体案件,甚至对案件处理直接下指示,命令法院照办;有的地方党委政法委在协调政法机关关系的名义下,组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讨论具体案件,对案件定罪量刑作出决定;有的地方党委负责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对法院独立审判横加干涉,等等。2.有的权力机关对法院滥用监督权,影响法院独立审判;有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采用批条子、下指示、指令汇报、调卷审查等方式干预法院独立审判,甚至决定撤消法院的判决,指令法院再审,等等。3.有的地方政府首长、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强令法院搞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如不听从命令,则以人、财、物为要挟手段,干涉法院独立审判,等等。4.有的审判庭审理案件无权独立作出决定,要经庭长、院长等行政职务高的法官来审批案件。其法律根据是我国是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不是法官独立审判。其实这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因为没有审判庭的独立审判,也就没有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5.人民法院内部一直延续下来的行政做法等弊端,再加上法官素质不高.都影响了法院独立审判。影响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干扰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