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目的探讨产程中电子胎心监护(EFM)对胎儿窘迫的诊断价值。方法选取2013年3月至2016年3月在我院接收治疗的50例孕妇为研究对象,随机分为两组,各25例。对照组用传统多普勒间断听胎心法,观察组用产科监护站系统行持续EFM至分娩胎儿后,对比孕妇分娩情况及胎儿预后状况。结果观察组剖宫产率明显高于对照组,新生儿窒息率及胎儿窘迫率明显低于对照组,差异显著(P<0.05)。两组胎儿羊水粪染率、产钳助产率的差异不显著(P>0.05)。结论产程中电子胎心监护可尽早诊断出胎儿窘迫,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改善预后,但可导致剖宫产率较高,临床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应用。
简介:监护撤销与恢复是监护变更的基础内容与重要环节,《民法总则(草案)》在第34、35条设置了监护执行人撤销与恢复制度,但两个条文沿袭《侵害未成年人意见》的痕迹过重,忽略成年监护与未成年监护的客观差异,撤销事由划分不当且对监护终止体系造成冲击,撤销之诉提起主体虽多但配置不合理,恢复原监护的限制过少而容易影响新监护秩序的稳定,在实践上不符合社会现实需要,在理论上不符合监护原理,并且违背了《残疾人权利公约》等我国参加缔结的公约的要求。对此,应摒弃陈旧的全面监护模式,贯彻部分监护理论,为被监护人参加诉讼程序提供支持,并根据成年监护与未成年监护的不同特点,在撤销事由上重拾现行《民法通则》的失职与侵害划分方法,明确被监护人、临时监护人、检察机关、社会组织的撤销诉讼主体资格,肯认法院既可依申请也可依职权撤销监护资格,设置撤销之诉冷冻期避免监护人遭受诉讼烦扰,并将监护恢复仅限于未成年人的父母。且原监护撤销事由应限于非故意的失职或侵害行为。
简介:摘要我院2014年3月自主研发“护士工作站”软件系统,其中电子“护理文书”模块经过全院临床护理人员运用并持续性改进两年以来,该系统的高效整合优势得到充分体现,而且通过数据查询等功能提高了护理管理者管理效率。